安徽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未在六个月内提起诉讼被驳回是怎么回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未在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梁某是安徽某村村民,系独生子女,出生时户口就随母王某落户在该村。2017年,为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梁某家所在地块被划入征收范围。2017年5月10日,经村委会初审、公示,征收部门审核,确认王某户安置人口为王某一人。同日,王某与征收部门签订“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协议”。
2018年2月1日,梁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征收部门对其履行拆迁安置职责,因梁某诉前未向征收部门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不符合起诉前置条件,法院向其释明后,梁某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予其撤诉。
2018年10月,梁某向征收部门递交申请,要求其履行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职责,征收部门未给予答复,也未作出决定。梁某于2021年9月1日向起诉要求征收部门履行安置职责。
冠领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梁某提供的证据,梁某于2018年10月向征收部门提起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征收部门未给予答复,也未做出决定。那么梁某提起诉讼的时间应在征收部门收到申请之日两个月届满期限后的六个月内提起,也即梁某应在2019年7月之前提起本案之诉,逾期,则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但梁某于2021年9月1日提起诉讼,显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且梁某2018年2月1日提起本案之诉时,因其不符合起诉前置条件,已向其释明原因和理由,梁某也于2018年10月向征收部门提出了履行职责的申请,在征收部门未给予答复决定的情形下,梁某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诉权。现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依法应予驳回。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梁某的起诉。冠领律师提醒,有没有在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对维护合法权益至关重要,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采取有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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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