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中村改造案例-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选择吗-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在实践中,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拆迁方就可以在补偿决定中随意确定补偿方式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湖南城中村改造案例:
刘静兰(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是湖南人,在当地拥有一处房屋,一家5口自2002年便一直生活再此。
2017年,当地因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征收,刘静兰家的房屋被纳入了拆迁红线内,即将面临征收。
随后,征收方先后公告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房屋评估的通知,此后,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刘静兰一家选择了产权置换的拆迁补偿方式,但是在协商安置房的具体位置及面积时,双方却发生了分歧,因此未能如期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但之后,拆迁方为推进拆迁进度,直接向刘静兰下达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其中确定对刘静兰一家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补偿金额为80余万元。
对此,刘静兰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补偿决定。
那么对于刘静兰的诉讼请求,法院会支持吗?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补偿。
而在本案中,刘静兰选择的补偿方式显然为产权调换,但拆迁方却在补偿决定中径行确定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侵害了刘静兰对于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因此该决定属于违法。最终,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法院判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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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