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部门并没有实施强拆,要负责吗-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房屋被强除,当事人认为相关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和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部门与实施强拆的部门不是同一个单位时,能否起诉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部门要求国家赔偿?
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部门无疑是适格的被告,等待法院认定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再来确定该部门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在强拆行为之前,若是另一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该部门是国家赔偿诉讼的适格被告吗?
是。曾有法院认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主体没有实施强拆,故不是适格被告。但最高院对此予以纠正,强拆主体为了按时完成《限期拆除决定》,在行政相对人没有自行拆除时实施强拆,《限期拆除决定》与强拆具有因果关系,因此行政相对人可以起诉该主体,要求赔偿。
那么,该主体何种情况下需要赔偿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将为您举例说明该法律问题。
案例:
多年前,吴林(化名)在自家承包地上开始经营养猪场。2021年3月,县住建局向其下达《限期拆除决定》,吴林认为自家养猪场没有违法情形,遂置之不理,几天后县政府又向其下达相关文书并强制拆除了他的养猪场。
吴林对县住建局和县政府的行为分别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吴林的养猪场是合法建筑,历史原因导致吴林的养猪场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相关部门误以为该养猪场是违法建筑,法院判决撤销县住建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确认县政府的拆除行为违法。那么吴林除可以请求县政府赔偿外,能请求县住建局承担赔偿责任吗?
律师说法:
能。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主体——县住建局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要看《限期拆除决定》和行政相对人——吴林的损失有无因果关系。
若《限期拆除决定》并无不当,建筑本应拆除,强拆主体在执行时超出《限期拆除决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情形导致了行政相对人的损失,则由强拆主体赔偿,赔偿范围限于违法强拆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物品损失或超出部分,对于违法建筑本身一般不予赔偿。此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主体不承担责任。
如果《限期拆除决定》被撤销了,根据被撤销的原因来认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主体是否要对行政相对人的损失承担责任。被撤销的原因是该建筑为合法建筑,不应拆除,那么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应当承担责任,赔偿范围及于建筑物本身。如果是程序上的原因撤销《限期拆除决定》,等待相关部门重新处理或者法院认定该建筑是否应予拆除。
综上,当建筑为合法建筑,而相关部门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该部门也要承担建筑被拆除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基于吴林的建筑是合法建筑,法院判决撤销县住建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县住建局的行为与吴林的损失——养猪场被拆具有因果关系,县住建局应当赔偿。
撰稿人:郝鸿岳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C
审核律师:妥紫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