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房没有竣工备案表等材料能要求撤销安置补偿协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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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佳丽(化名)是四川某地的居民,2016年,当地政府对孙佳丽所住的片区进行棚户区改造,同年6月12日,她与征收部门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协议中载明其自愿选择回迁安置。
2021年3月,回迁小区终于落成,开始陆陆续续地向回迁户交房。孙佳丽认为征收部门提供的回迁房没有竣工备案表,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材料,因此拒绝收房。
随后,孙佳丽坚持取消和征收部门在2016年签订的协议,征收部门不同意,于是孙佳丽向法院提起诉讼。
冠领说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按照上述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具体实施并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系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由其对本案中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具体实施并承担法律责任。现其权利义务继受单位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故该中心为本案适格被告。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回迁安置协议书为行政协议,依据上述规定,在双方没有约定解除的情况下,协议书是否应予解除,应根据是否具备法定解除情形可依据民事合同的规定予以判定。
孙佳丽应对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通过庭审陈述与相关证据材料,孙佳丽的举证并不能证明被告存在不交付回迁房及回迁房不具有居住功能的根本违约情形,且处预留的房屋及车位的楼号、楼层、面积等亦符合协议约定,具备继续行政协议的条件。综上,对孙佳丽的诉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孙佳丽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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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