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旧城改造律师:小区改造不给补偿强行拆除他人房屋合法吗
旧城改造就可以不给补偿强行拆除他人房屋?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网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集资房拆迁补偿案件
张世忠(化名)是食品机械厂职工,1995年食品机械厂建职工家属楼。1995年张世忠向食品机械厂交纳3000元集资建房款,后食品机械厂将37号院附属6号73.5平方米的四室一厅的房子分给了张世忠,并答应能办理房产证。1996年8月,食品机械厂破产,被A公司收购,张世忠也就成了A公司的员工。因公司的原因,张世忠居住的房子到2000年还没有办下来房产证。2001年5月21日经公司分房委员会研究决定给张世忠出具了分房证明,张世忠一直在此居住。
2020年7月当地街道办事处在37号院张贴旧小区改造示意图,并于2020年8月进入了地下管网、路面、墙面刷新,旧房粉刷工作,该举措受到了居民的好评。张世忠当时向街道办的工作人员询问37号院附6号的平房在不在改造之列,她称也在旧小区改造项目中,要对水、电地下排水进行改造,平房的外墙粉刷贴瓷砖,屋顶做防水、室内的办事处不管由自己改造。张世忠又问平房会不会拆,该工作人员回答不会拆。
2020年9月5张世忠将37号院附6号的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花费51745元,在2020年11月10日即将完工时,社区贴出了将37号院平房拆除的通知。在没有任何拆迁文件,也没有与张世忠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未支付张世忠房屋拆迁款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31日将张世忠居住的房屋强行拆除。房屋拆除后,街道办工作人员称是管城区政府让拆除的。张世忠认为街道办的拆迁行为违反了《郑州市拆迁条例》,强行断水、断电、强行拆除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侵犯了张世忠的合法权益。故张世忠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街道办对37号院附6号的房屋拆迁行为违法。
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关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设施应当履行作出行政决定,催告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听取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以保障其知情、陈述和申辩等权利。本案中,街道办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既未依法对张世忠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也未与张世忠达成补偿协议,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确认违法。
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街道办对张世忠所居住的37号院从东向西第2间平房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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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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