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征地补偿律师:征收拆迁安置人口数量如何认定
北京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案件:2010年,北京市某区因项目建设对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拆迁,刘奶奶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该户院在册人口共7人,包括刘奶奶的儿媳和孙女。相关部门认定刘奶奶的儿媳与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不符合此次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中的安置人口。于是相关部门将刘奶奶户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刘奶奶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裁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入户、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的规定。刘奶奶儿媳因离婚入户,孙女因出生入户,不属于因擅自办理入户而在拆迁时不予认定的范围。最终,法院判决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裁决。
律师观点:
实践中,有些地方出于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虑,简单以拆迁户口冻结统计的时间节点来确定安置人口数量,这是不合理的。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当中,安置人口数量的认定关乎被拆迁人财产权利的充分保护,因此被征收人遇到上述案例中的情况应当及时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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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吕德祥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马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