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养殖场拆迁补偿律师:奶牛养殖场在禁养区中一定会被强拆吗-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奶牛养殖场在禁养区中一定会被强拆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胡斌(化名)是某奶牛养殖场的老板,自2001年起就在青海某地进行奶牛养殖,并取得了合法手续。2020年,胡斌养殖场的所在地被政府划入了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同年11月4日,胡斌收到了征收部门送达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征收部门以奶牛养殖场在禁养区为由,责令胡斌限期拆除。不过,胡斌并没有按照通知书的要求拆除奶牛养殖场。
2021年3月,征收部门组织人员在履行催告、补偿等程序的情况下将奶牛养殖场强制拆除。胡斌多次找征收部门商议补偿问题无果后,将征收部门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征收部门强拆行为违法。
冠领说法
首先,征收部门在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前并没有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实体接存在违法行为。
其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规定,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虽然案涉奶牛养殖场在禁养区中,但该片区于2020年才被划为禁养区,根据以上规定,征收部门可以责令养殖场通过无害化处理进行补正,补正不了的征收部门应履行补偿义务。征收部门在为进行上述步骤的前提下强制拆除,于法无据。
最终,法院确认征收部门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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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