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冠领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协议就可以强拆房屋吗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03-30 15:23:21    

  虽然与被拆迁方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是若被拆迁方没有交付房屋,仍然不可以强制拆除。那么此种情况下面对强拆,当事人该如何诉讼维权?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上海冠领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协议就可以强拆房屋吗

  蔡美琳(文中均为化名)有一处建筑面积为262.82平方米的房屋。2015年7月27日,区政府对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的《关于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经研究后批复同意。2015年8月26日,区征地事务部门对蔡美琳的农村房屋进行清理登记,蔡美琳在清理登记表产权人处签字确认。

  2015年9月22日,区征地办公室对A村被征地范围内的农房清理调查情况进行了公示,并告知公示无异议的,以公示数据作为补偿依据。蔡美琳的农房公示面积、结构、等级与清理登记一致。2015年10月22日,蔡美琳与区政府征地办公室签订《征地住房安置协议书》,约定蔡美琳选择住房货币方式予以安置,住房货币安置费用为45.2万元以及其他各项费用3.98万元。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10个工作日内以银行存单方式一次性支付给蔡美琳。

  协议签订同日,蔡美琳出具了《拆迁承诺书》。协议签订后,蔡美琳领取了住房货币安置款45.2万元和人员安置费1.75万元。对剩余应支付的费用,征地事务部门通过银行以存单的方式存入蔡美琳账户。

  2016年6月29日、2017年3月13日,街道办通知蔡美琳领取上述费用,蔡美琳至今未领取。2018年8月3日、2019年7月18日,街道办及区征地办公室两次向蔡美琳要求自行搬迁和拆除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交出已征收土地。2020年4月20日,街道办再次向蔡美琳发出通知,要求蔡美琳在2020年4月23日前将房屋内物品搬迁完毕并将于同日对蔡美琳的房屋实施断电拆除。

  2020年6月3日,蔡美琳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其房子被人拆了。2020年10月9日,蔡美琳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6月3日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根据规定,蔡美琳称其房屋被非法实施强拆。因房屋在被强制拆除前已被纳入征地范围,征地程序也已启动,故选择通过行政诉讼救济其物权并无不当。诉称的行为,当属于行政事实行为,相对于行政法律行为,不以设定、变更、消灭相对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为目的。

  本案中,蔡美琳认为街道办实施了所述事实行为,为达到该证明目的,在出示了街道办发出的《房屋断电通知》,街道办与征地事务部门共同发出的《房屋拆迁通知》、《房屋搬迁通知》、公安机关报警回执以及拆除房屋光盘等证据,能够推定被告组织实施了蔡美琳所诉的事实行为。

  蔡美琳虽自愿签订《拆迁承诺书》,但至房屋被强制拆除时双方并未办理房屋的移交手续,蔡美琳至房屋被拆除时仍然居住其中。街道办在无证据证明蔡美琳已移交房屋的情况下,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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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黄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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