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律师:拆迁方补偿违法经多次维权最终胜诉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03-30 14:18:30    

  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拆迁方却没有对屋内的设施进行补偿,经过一波三折,最终维权成功。当事人是如何成功维权的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房屋拆迁补偿律师:拆迁方补偿违法经多次维权最终胜诉

  2005年12月8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撒鱼沱水电站项目。2007年4月8日,县政府批复了镇政府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2007年6月26日,县政府与天保集团(文中均为化名)签订撒鱼沱水电站库区移民搬迁协议,双方约定:由镇政府全面负责撒鱼沱电站库区房屋拆迁、摸底调查、移民安置、宣传发动、协议签订、土地征用、房屋评估、法律咨询等相关工作。天保集团负责撒鱼沱电站库区移民搬迁的所有开支,并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经镇政府委托,房地产评估经纪公司于2007年10月13日作出《报告》,对李刚的房屋进行了估价。

  2009年2月24日,镇政府作为拆迁人与李刚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对评估房屋和已评估的项目补偿款项已移交兑现完毕。但《报告》对李刚被评估房屋内的中央空调、中央热水供水系统、监控系统未评估计价。该报告《测算表》中注明对中央空调、中央热水供水系统、监控系统等财产,由拆迁双方协商解决,但至今协商未果。经司法鉴定中心对拆迁房屋内中央空调、中央热水供水系统、监控系统进行鉴定,财产净值为39.15万元,李刚支付了鉴定费3万元。

  2015年8月5日,李刚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请求对未补偿的财产作出裁决。县住建局于同年8月7日作出文件,决定不予受理。李刚不服该决定,2015年10月23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撤销县住建局2015年8月7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回复,责令县住建局在30日内履行行政裁决职责。

  2017年5月17日,县住建局受理了李刚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并进行了听证。2017年8月28日,县住建局作出房屋拆迁补偿行政裁决书,裁决不予受理李刚提出的拆迁补偿裁决申请。2018年9月6日,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认为县住建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补偿行政裁决书仍然裁决对李刚提出的拆迁补偿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该行为属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且情节恶劣的情形,要求县住建局立即履行行政裁决职责。

  2018年9月11日,县住建局作出了房屋拆迁补偿行政裁决书,裁决由拆迁人镇政府及天保集团赔偿李刚房屋内损失及鉴定费共计42.15万元,且同时支付相应的利息。天保集团不服该裁决,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对裁决予以维持。于是天保集团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7月17日,法院对天保集团就房屋拆迁补偿行政裁决及县政府作出的相应复议决定提起的诉讼,作出判决:撤销县房屋拆迁补偿行政裁决书,撤销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本案争议所涉事项重新作出裁决。

  2019年12月3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上述生效判决,作出房屋拆迁补偿行政裁决书,裁决由拆迁人镇政府赔偿金额总计42.15万元及利息。裁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该裁决现已生效,被告一直未按裁决确定的义务向李刚支付赔偿款。李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2019年12月3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作出的房屋拆迁补偿行政裁决合法,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该裁决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该裁决现已生效,被告应依照裁决确定的内容履行房屋拆迁赔偿义务,向李刚支付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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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黄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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