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检察建议了结一场跨越17年的拆迁纠纷-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03-28 11:57:36    

  三个儿子都已经有了各自的小家庭,侯某甲便与妻子二人在乌鲁木齐市一座带院落的房屋里安享晚年。二老相濡以沫走过了许多春秋,2001年,年逾古稀的妻子离世了。三个儿子不忍七十多岁的父亲独自在家生活,于是决定轮流将父亲接到自己家,照顾老人,陪伴老人。

两份检察建议了结一场跨越17年的拆迁纠纷-图1

  如此,侯某甲在乌鲁木齐市的房子便长期空置。2004年,侯某甲所在区的区政府要对相关片区进行改造,需要拆除侯某甲的房屋和院落,区政府给出了两种补偿方案。一种是货币补偿,区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侯某甲的房屋进行估值并按照评估结果发放补偿款,评估报告最终认定房屋价值12.9万余元。一种是分配给侯某甲两套安置房。对于这两种补偿方案,侯某甲一家并不满意,认为评估机构的定价太低,但是他们也没有申请复核评估。而那两套安置房则又远又破。于是,侯某甲一家没有与区政府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也没有领取补偿款。

  时间到了2005年四五月份,相关部门在侯某甲等人都不在场的情况下,拆除了侯某甲的房屋。

  住了几十年的房子就这样被强拆了,七十多岁的侯某甲咽不下这口气,开始了漫长的信访维权之路。但多年过去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2016年,侯某甲等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房产的行为属于违法行政行为。但由于区政府主张该行政行为已过起诉期限,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再审均如此。

两份检察建议了结一场跨越17年的拆迁纠纷-图2

  案件已经经过再审,侯某甲一家将希望全部寄托在了检查监督上。

  区检察院向检查监督申请人侯某甲释法说理,2005年房屋被强拆,但直到2016年你们才提起诉讼,该强拆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已过,法院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但是检察院还认识到,区政府强拆侯某甲的房屋以及侯某甲至今未获得安置补偿也是事实,区政府的该行政行为不当。

  由于起诉期限已过,侯某甲无法通过诉讼途径维权。检察院根据最高检作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向区政府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书。针对该违法行政行为,建议区政府在两个月内依法对被拆除房屋的侯某甲进行安置补偿。

  区政府回复表示将依法依规处理。

  考虑到区政府在强拆时,没有对屋内物品清点、保管,致使屋内物品毁损灭失,而侯某甲没有及时领取安置补偿款也存在过错,区检察院针对补偿额在双方之间进行协调,最终双方同意按照2005年房产评估价值作为补偿标准,加算同期银行利息的补偿方案。

  这第一封检察建议拨云见日,为案件实质性解决迈出关键一步。

  2021年12月,区政府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长达半年没有进行实际补偿,区检察院决定跟进监督,制发了第二封检察建议--督促履职类检察建议书,督促区政府尽快完成补偿工作。

  这第二封检察建议终于了却了侯某甲一家多年的心愿。2022年1月10日,申请人拿到14.12万余元安置补偿款。

  所援引的法条(节选):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向本院所办理案件的涉案单位、本级有关主管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第五条“检察建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四)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社会治理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四)相关单位或者部门不依法及时履行职责,致使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存在损害危险,需要及时整改消除的;”

  撰稿人:郝鸿岳

  审稿人:段光平

  审核律师:妥紫荣

  稿件类型:原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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