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拆迁补偿律师:征收方签完协议不给补偿款如何维权-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03-28 14:02:25    

  征收方签完协议不给补偿款,被征收人该如何维权?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网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重庆拆迁补偿律师:征收方签完协议不给补偿款如何维权

  重庆房屋拆迁补偿案件

  2013年1月23日,王刚与于重庆市某区街道办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货币补偿)》,协议载明“本案为修A国道动迁补偿(2010年)”,协议约定补偿三处动力电,金额总计86900元。协议未约定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协议签订后街道办未按约定支付补偿款,故王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街道办支付补偿款86900元,并按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庭审中,街道办辩称:王刚起诉超过一年的起诉期限,且主体不适格。

  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8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结合案件事实及前述法律规定,案涉协议属于法律规定的行政协议,经庭审质证认定案涉协议真实,且有区政府的会议纪要,原街道办未与王刚解除案涉协议,可以推定对王刚进行动力电补偿是核实后的结论,故王刚要求街道办支付补偿款869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持。

  关于提出要求给付利息的主张,因街道办至今未支付补偿款的行为已经给王刚造成了损失,故依法应当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四)项规定,协议中对支付期限未作约定,另外,王刚未能提供向街道办请求履行义务的具体日期,故支付时间以王刚向本院提起诉讼之日为准。赔偿损失的计算标准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从本院收到诉讼材料之次日即2019年10月24日起计算。

  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一、被告重庆市某区街道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王刚补偿款人民币86900元。二、被告重庆市某区街道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王刚赔偿损失(以869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支付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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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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