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太原拆迁律师:房屋被认定为“违建”后遭强行拆除怎么办
购买的房屋被认定为“违建”后遭强行拆除?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网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太原违建房屋拆迁案件
张龙(化名)于2005年从太原某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1号楼2单元1号房屋,建筑面积140平米。2020年9月11日,当地区政府发布《建筑物、构筑物拆迁的通告》,张龙的房屋在拆迁项目范围内。2020年10月18日,区街道办认定张龙购买的房屋系违建,2020年10月28日张龙收到区街道办出具的《拆除通知书》,因补偿标准过低,未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1月16日,区街道办强行将案涉房屋强行拆除。张龙认为,案涉房屋已列入拆迁项目范围内,应当经合法程序征收并给予合理补偿,区街道办未与张龙达成协议并未给予补偿的情况下,组织人员进行强行拆除,侵犯了张龙的合法权益,于是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区街道办强拆张龙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庭审中,区街道办辩称,2020年9月11日,区人民政府发布《建筑物、构筑物拆迁的通告》,通告要求上述储备土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由所属单位和个人在接到通告后三日内自行拆除,案涉房屋位于通告拆除范围内,案涉房屋没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在通告要求期限内,张龙没有自行拆除,区街道办组织拆除案涉房屋正当合法,请求驳回张龙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对于拆除张龙房屋一事双方均无异议,争议焦点是区街道办的拆除行为是否合法。程序合法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均应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即使行政相对人违法在先,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本案中,区街道办在实施被诉行政强拆行为时,应当遵守《强制法》关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从目前查明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来看,区街道办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职责,程序上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系行政违法行为。因被诉强拆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确认违法。张龙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区街道办于2021年1月16日强制拆除张龙1号楼2单元1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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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