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强拆补偿后,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03-25 09:40:37    

  养殖场被强拆后,经过法院判决认定该强拆行为确认违法。被拆迁方却以此为由申请国家赔偿,法院将如何判决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养殖场强拆补偿后,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

  李硕经营的养殖场于2016年领取营业执照,2017年7月30日,县政府印发《通知》,要求“2017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县禁养区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的关闭、搬迁工作,彻底解决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问题。该通知附有《养殖户关闭补偿办法》及《养殖场拆迁补偿办法》。

  2018年5月23日,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人民政府下发《紧急通知》内容为:“经县农牧局调查,你辖区禁养区有8个养殖场未关闭(李硕的养殖场等),请你单位高度重视,立即派专人前去调查核实,若属实,请立即派人将禁养区的养殖场彻底关闭或搬迁到位。”

  2018年8月1日,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人民政府下发《紧急通知》内容为:“经县农牧局调查,你辖区禁养区内李硕养殖场未搬迁到位,请你单位高度重视,立即派专人前去调查核实,若属实,请立即派人将禁养区的养殖场拆除,限七日拆除完毕。”

  受乡人民政府的委托,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8年6月12日为评估基准日,于2018年6月18日作出《评估报告》,李硕所经营的养殖场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评估价值为427435元。

  2018年6月12日、2018年8月17日,乡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以养殖场及相关设施进行了强制拆除。李硕不服该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确认县政府对以养殖场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该判决已生效。

  另查明,2018年4月28日,县政府向李硕账户汇款蛋鸡补偿款3万元;2018年8月16日,向李硕账户汇款427435元。

  2019年3月28日,以养殖场向县政府邮寄《国家赔偿申请书》。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决定。以养殖场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县政府支付其养鸡房、各类屋棚损失赔偿金513650元;2、县政府支付其生产生活设施设备损失赔偿金6.81万元;3、县政府支付其附属物损失赔偿金17.65万元;4、县政府支付其停产停业损失赔偿金10万元。

  法院认为,县政府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对在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实施了强制拆除,该强制拆除行为虽然已被该院判决确认违法,但是,在强制拆除案涉养殖场前,县政府依据规定,对案涉养殖场建筑物、附属物进行了评估,并在强制拆除养殖场前已经将3万元蛋鸡补偿款和427435元建筑物、附属物补偿款补偿到位,故县政府对案涉养殖场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虽然造成了财产损失,但养殖场已经得到了相应的补偿。

  在养殖场已经得到补偿的情况下再请求对养鸡房、各类屋棚、生产生活设施设备及附属物损失予以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案涉养殖场已经被实际拆除,失去了对其相关附属物品及设备设施进行评估鉴定的条件。养殖场所提交的损失清单,与县政府提交的评估报告差距较大,县政府不予认可,且养殖场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无法认定。

  对于养殖场请求的停产停业损失赔偿,根据相关规定,只有对主动清养并在限期内全部清养关闭的养殖场才给予一定的停产损失补偿,本案养殖场属于强制关闭、拆除,按照上述规定,对案涉养殖场没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如果支持养殖场的主张对其予以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与相关政策相悖,也有违相关政策规定贯彻的连续性、一致性和公平性。事实上,在养殖场被拆除前,县政府已经实际给付了养殖场3万元蛋鸡补偿款。综上,养殖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养殖场拆迁补偿后,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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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黄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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