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养殖场拆迁补偿律师-养牛场拆迁补偿数额不明确如何维权
拆迁方对养牛场作出的补偿数额,被拆迁方对数额不予认可,该如何诉讼维权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2018年6月15日,县政府对辖区名单中的32家养殖场作出《关于32家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问题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决定关闭养殖场。
2019年12月6日,县政府通过政府网站发布了《32家畜禽规模养殖场拆除补偿方案的通知》,红火养牛场被列入该方案末尾处的清单中,其中载明县政府对红火养牛场作了补偿数额为628.19万元的决定。红火养牛场对此数额不予认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原告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根据重复起诉的构成条件,红火养牛场于2020年3月9日向法院起诉县政府,具体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撤销补偿方案中补偿的部分内容,包括:“补偿以实际拆除的土建基础设施评估为准”;“扣除政府财政项目中用于土建基础设施补助后的净值为基数”;“按70%给予补偿”;针对红火养牛场所确定的资产评估金额1244.3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的具体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对红火养牛场作出补偿628.19万元的决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由此可见,本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虽然相同,但本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并不相同,本诉的被诉行政行为即诉讼标的为:被告给原告作出的628.19万元的补偿决定,前诉的被诉行政行为即诉讼标的为:被告给包括原告在内的32家畜禽规模养殖场作出的补偿方案,且本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亦不相同。故此,红火养牛场的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
关于被告作出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补偿方案是否合法,能否作为被告作出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依据。市政府按照规定作出的《指导意见》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也没有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更没有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情形,应当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情形。县政府根据市政府指导意见作出的补偿方案不存在不合法的情形,上述指导意见和补偿方案可以作为被告对红火养牛场作出补偿628.19万元的行政补偿决定的依据,该依据具有合法性。
关于被告对红火养牛场作出的628.19万元补偿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是否清楚。法院认为,县政府根据市政府指导意见及补偿方案的具体内容,对红火养牛场应当进行补偿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作出《关闭养殖企业补偿价值咨询结论表》,以此结论表中确定补偿总金额为依据,根据上述指导意见、补偿方案,按照补偿总金额的70%作出补偿决定,并无不妥。
但是,县政府未出具正式的书面评估报告,且上述结论表显示,给红火养牛场应当给予的补偿总额在小写一栏中写的具体金额为12443226元,在大写一栏中又写到补偿总金额为21770146元整,应当补偿的总额互相矛盾,无法确认具体补偿的数额应当是多少。县政府按照补偿总额70%作出的补偿给红火养牛场628.19万元补偿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被告应当在查明补偿总金额的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行政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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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黄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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