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师代理云南丽江煤矿公司行政补偿纠纷案二审胜诉
2023年7月,由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一起云南丽江行政补偿纠纷案,经二审终获胜诉。二审法院判决对方限期补偿委托人人民币400万元。
景盛公司位于云南省丽江市某县,在当地进行采矿。
2010年,当地县行政机关发布通告,将景盛公司煤矿所在地划入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但没有通知景盛公司,也没有进行任何腾退补偿。
2011年,当地市行政机关要求景盛公司必须整合一处煤矿后才能继续生产。但景盛公司了解到,该煤矿早在2008年就已经枯竭,其还曾因越界开采而被处罚,且越界开采区也被永久封闭。
景盛公司不愿整合该煤矿,双方僵持数月。随后县行政机关牵头组织多个部门召开决议,并决定将上述煤矿以12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景盛公司。景盛公司迫于需要持续生产的压力,签署了该协议并支付了全部款项。
2012年,市行政机关作出批复,通过了县行政机关在2010年作出的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2014年,市行政机关再次要求景盛公司整合另一处煤矿,否则就关闭公司的矿井。景盛公司迫于压力,再次对上述煤矿进行整合。同时,县行政机关以淘汰落后产能的名义向这次被整合的煤矿给予了400万元的腾退奖励资金。
2016年,当地水务管理部门向景盛公司下发了《不予受理矿山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的通知》,明确告知景盛公司煤矿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二级保护区内,不予受理其整合煤矿后的行政许可。
2019年6月,县行政机关关闭了景盛公司的煤矿,且没有进行任何补偿。
景盛公司直到此时方知县行政机关早在2010年就划定了保护区范围,并且还迫使其进行了两次不合理整合。景盛公司不仅因扩大投入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还代替县行政机关向被整合的煤矿支付了一千多万的腾退资金。现如今景盛公司的煤矿被关闭却没有得到任何补偿。
2020年1月,景盛公司向县行政机关邮寄了《行政补偿申请书》,但未收到任何答复。景盛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二审,法院判决责令县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
2022年7月,县行政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景盛公司作出《不予行政补偿决定书》。
景盛公司维权多年却仍未得到补偿,最终决定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经过多方比较,它联系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冠领律师经过研判后接受了委托,委派钱亚洲律师、谢妍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仔细研究了案件的证据材料,实地考察了矿山及水源保护区的重叠范围,随后代理委托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冠领律师向法院提出:
首先,县行政机关从未告知景盛公司其矿区位于保护区内,景盛公司投入数千万元,最终却无法开采,且县行政机关一直在鼓励整合,给景盛公司造成了莫大损失。
其次,景盛公司将大部分资金投入位于保护区的矿区,背负了沉重贷款,最后无法获得新的采矿许可,即便获得也没有资金再投入开采。
再次,根据丽江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规定,矿区被划入水源保护区而被要求停止开采,属于因公共利益要求企业停产,应该给予补偿。
最后,景盛公司遭受的损失,均属于矿区列入水源保护区后应当进行腾退,而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以及景盛公司基于信赖,在县行政机关整合下进行的扩大投资,其均应当予以补偿。
2022年12月,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县行政机关划定水源保护区的行为与景盛公司矿区关闭没有因果关系,判决驳回了景盛公司的诉讼请求。
景盛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继续委托冠领律师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冠领律师向二审法院着重提出:
第一,如果景盛公司知晓矿区位于水源保护区,无法继续开采,绝不会再投入几千万元,这不符合商业的最基本习惯和常识。县行政机关划定保护区却未告知景盛公司,与其损失扩大有直接因果关系。
第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导致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县行政机关有义务组织评估景盛公司的损失并支付补偿费,但其并未补偿,且现在无法再进行评估。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景盛公司已经竭尽所能证明自己的直接损失后,应由县行政机关就是否应该少赔或不赔提供证据,而不是如一审法院继续苛求景盛公司继续举证。
二审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撤销县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行政补偿决定书》,由其限期支付景盛公司补偿款人民币400万元。
景盛公司遭遇重大损失后,在冠领律师的据理力争下,最终争取到了其本应获得的补偿,使其得以重新集中精力投入后续经营生产,充分展现了冠领律师的专业水平和敬业的办案态度。(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及公司均为化名)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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