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师代理山东枣庄撤销停电函行政强制案胜诉
庄园被逼迁遭遇断电,愁坏了经营人李先生。李先生为解决该问题,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冠领律师采用多种方式,获取了相关部门作出的《停电函》,并代理庄园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成功撤销该函,为庄园恢复供电打下坚实基础。
山东枣庄某庄园在当地经营多年,庄园内建有博物馆、养殖场、宾馆、农家乐等设施。2019年4月,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为逼迁以庄园建设阻碍行洪为由,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了断电后强拆,此后庄园供电一直未恢复。但庄园仍有用电需求,经营人李先生无奈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求助。冠领律所委派了在行政领域经验丰富的曹焱、罗宝英律师办理此案。
冠领律师接案后制定办案策略,首先通过拨打12345、110、向电力公司反映情况等多种方式获取到当地工信局作出的《关于配合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依规做好停止供电工作的函》(简称《停电函》)。后经核实得知,工信局关于电力监督的职权已转移给当地发改局。
据此,冠领律师代理庄园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该《停电函》,并责令被告发改局和第三人电力公司对原告恢复供电。2020年4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法庭上,冠领律师代理原告向法院指出:
首先,《停电函》系工信局作出,第三人所属单位依据该行政行为对原告采取了强制停电措施,已经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故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原告的起诉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六款的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由于机构改革,本案原告起诉时工信局关于电力监管职能已经由被告发改局行使,发改局是本案适格被告。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32条、第65条,电力监管部门只能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用户,作出停电命令;对其他需要停电、限电或者中止供电的用户,应当依照《供电监管办法》第13条、第24条的规定,由供电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对淘汰企业、关停企业或者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执行。本案中工信局作出《停电函》的依据是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通知,该通知不能证明原告有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因此工信局作出的《停电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部分意见,判决撤销了工信局作出的《停电函》。这一结果为庄园恢复供电奠定了基础。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A
- 在线咨询
- 免费电话
- 全国咨询电话400-8787-666
- 投诉反馈
微信扫一扫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