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师代理安徽铜陵申请县行政机关履行补偿职责案胜诉
2022年初,安徽铜陵市行政机关针对刘月敏提出的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县行政机关限期对刘月敏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者与刘月敏达成补偿协议。
刘月敏与丈夫结婚后,在安徽铜陵某村购买了一栋房屋。两人共同翻新房屋、加固围墙,并于1996年9月办理房产证,登记在丈夫名下。
丈夫去世后,刘月敏离开老房子跟随子女一起生活。2016年,该房屋因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在补偿未谈妥的情况下,县行政机关趁房屋无人居住,直接将房屋拆除了。一家人对此气愤不已,多次通过信访想要得到合理补偿,然而一直没有收到满意答复。
走投无路之下,一家人决定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指派的曹焱律师、妥紫荣律师代理维权。
接到律所指示后,两位律师经过深入研究发现,县行政机关拆除房屋发生在2020年6月,已经过去一年之久。如果以确认强拆违法为由起诉,法院也会因已过起诉期而拒绝立案。对于这个问题,两位律师早有对策。
整理好材料后,冠领律师以刘月敏的名义直接向县行政机关申请补偿,理由是其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根据《国务院第590号令》,县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
针对刘月敏的补偿申请,县行政机关选择视而不见,2个月内既不作出补偿决定,也不作出任何回复。
冠领律师当机立断,向上级机关即市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责令县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对此,县行政机关解释称,房屋位于防洪墙区域,为满足防洪需要,县行政机关依法将其拆除。另外,户主在征收过程中去世,房屋未办理变更登记,遗产未分割,仅依据刘月敏的请求对其进行补偿会损害其他继承人的财产权益。
防洪需要和未办理登记只是推脱责任的借口,冠领律师一针见血地指出,即便是因为防洪需要拆除了案涉房屋,县行政机关也应当按照规定对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作为房屋合法的权利人之一,刘月敏提出书面补偿申请却得不到答复,县行政机关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文中人物除办案律师外均为化名)
综合全案证据,还原案件事实,复议机关最终作出决定:
责令县行政机关限期内对案涉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与刘月敏达成补偿协议。至此,刘月敏房屋征收补偿案取得阶段性胜利。
撰稿人:杨丽华
审核人:董振杰
文章类型:原创A
审核律师:刘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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