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师代理江苏常州商品房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案胜诉
同独门独院的拆迁不一样,小区内住宅的拆除翻建,往往需要集合参考楼栋内所有业主的意见。因此,比较容易发生纠纷。在江苏常州一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案中,某街道办就在多数业主的联名要求下,对楼栋实施了强拆行为,侵害了尚未同意拆除房屋的业主的权益。近日,该案在冠领律师的代理下,迎来了胜诉结果,街道办的强拆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
贺桃桃在江苏常州某小区拥有一处住房。因该小区大部分房屋为大板结构,即由事先预制好的大型板经现场组装装配而成,时间久了之后会产生安全隐患,2022年7月,该地街道办、住建局联合针对该小区发布治理方案,决定按照“原址原面积”的原则,对整个小区实施翻建,其中包括贺桃桃非大板结构的房屋。
这一方案实施后,贺桃桃始终未就安置补偿事宜与街道办达成一致意见,亦未腾空交房。2022年12月,在贺桃桃所在楼栋部分业主的联名要求下,也为了推进工作,该地街道办组织人员对该楼栋实施了整体拆除。
为维护安置利益,贺桃桃咨询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委托,并指派马佳斌律师、董鑫蕊律师代理诉讼。
法庭上,街道办辩称,为维护该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其才组织实施对贺桃桃房屋的拆除。这一拆除行为受绝大多数业主的委托,不存在违法之处。另外,贺桃桃的拒绝腾空交房行为,导致已签约腾空的房屋无法实施翻建,阻碍了治理项目的进程,影响了小区该栋业主的利益。
对此,冠领律师结合相关行政法规以及民事规定指出:
其一,街道办未与贺桃桃就案涉房屋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未履行催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程序,在贺桃桃未自愿腾空房屋的情况下,径行强制拆除贺桃桃的房屋,其强拆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违法的行为。
其二,《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案涉房屋属于该小区楼栋的专有部分,贺桃桃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所有权,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干涉,所以街道办关于其他业主联名要求的意见,应不予采信。
法院经过审理,全盘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街道办强制拆除贺桃桃房屋的行为违法。(本文除冠领律师外均为化名)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董振杰
文章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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