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完毕的安置补偿协议,还能追究违约责任吗-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在安置协议履行完毕后,还能够在追究违约责任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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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梅、王建国夫妇原住环城北路农机厂综合楼2栋2单元2层右户。2015年8月27日,县房屋征收和房地产管理局与赵晓梅、王建国夫妇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其中约定,在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内容的,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本协议中住宅、非住宅及补偿给对方总价款之和3%的违约金等等”。协议签订后,赵晓梅、王建国夫妇交房给县房屋征收和房地产管理局拆迁开发。由于县房屋征收和房地产管理局未按期协议约定期限交付调换房屋,从逾期之日起向赵晓梅、王建国夫妇支付了安置过渡补偿费。
2020年6月,被告通知原告接收调换的房屋,同年8月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乙方选择机械厂片区安置房2单元21层7号房屋,面积113.75平方米,甲方补偿乙方105元;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过渡费23440元、四个月装饰装修费6697元;经计算,甲方需补偿乙方30242元等等”。2020年8月4日,赵晓梅签字领取上述款项。原告认为,被告逾期交房已构成违约,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原告总价款514431.44元的3%的违约金,即15433元。2021年12月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提出如前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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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二原告与贵定住房保障中心签订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成立生效。协议签订后,二原告将其协议约定的房屋交被告拆迁,被告虽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安置房,但协议中第7条对逾期交房有特别约定,即给付逾期交房的过渡费用,原告也实际领取逾期交房的过渡费。
之后,双方重新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重新约定了安置房屋的具体楼层及位置、安置房屋面积、应补偿的费用、过渡费、装饰装修费、一次性搬家费等,且被告已通知原告收房,原告也按该补充协议领取了相关费用。现原告仅以被告未按照之前签订的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交付安置房屋,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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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黄洋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