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未等房屋实际腾空交付就自行强制拆除,法院判决违法-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02-25 13:36:10    

  房屋还未实际交付,街道办就对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法院对此会怎么判呢?

  杨树(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是浙江某县人,他在县城某街道有一处合法房屋,后来该房屋被列入旧城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内。杨树有一子一女,儿子杨林在外打工,女儿杨梅嫁的很近,经常回来照顾父亲。后来,杨树不幸病故。

街道办未等房屋实际腾空交付就自行强制拆除,法院判决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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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6月5日,街道办与杨树的女儿杨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其中约定:杨梅应在2018年6月30日前将房屋腾空完毕并移交街道办,由街道办组织拆除。杨梅逾期不腾空的,街道办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10月24日,街道办组织人员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杨林得知此事后,认为街道办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他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街道办的强拆行为违法。

  杨林向法院提交了两组证据,第一组证据证明父亲死后自己才是涉案房屋的户主,是村委以及包括街道办在内的征收部门认定的被征收人,同时也是实际居住人,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是适格原告。第二组证据是收到的《房屋征收通知书》,以及涉案房屋强拆前及强拆后的照片。以此来证明自己是实际的被征收人,而且街道办违法拆除房屋的行为是存在的。

  被告街道办辩称,街道办按照法定程序与涉案房屋户代表杨梅于2018年6月5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确定了涉案被征收房屋的安置补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案房屋的物权自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至迟也是在安置补偿协议生效之日,其物权(所有权)即已转移至街道办。在物权发生转移之后将涉案房屋拆除,是街道办对自物权的处分行为。因此,涉案拆除行为与杨林没有利害关系,杨林不是适格原告,涉案拆除行为也是合法的,并无不当之处。

  但是,法院审理认为杨林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涉案拆除行为违法,原因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3条、第1127条规定,杨林作为杨树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并未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表示,依法享有对涉案房屋的继承权。作为涉案房屋共有人之一,他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其次,本案中,街道办虽曾与杨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对涉案房屋征收、房屋腾空时间等进行了约定,但在被征收方未按约履行协议的情形下,街道办作为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履行相关程序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街道办认为与杨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后,已是涉案房屋的物权权利人,对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是对自物权的处分。但街道办没有提供涉案房屋已腾空交接的证据,说明涉案房屋并未实际腾空交付,如街道办要对涉案房屋实施腾空拆除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街道办在未实际腾空交付前,自行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撰稿人:张欣欣

  稿件类型:原创C

  审核人:段光平

  审核律师:马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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