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辽宁企业拆迁律师:鱼类养殖场征收获偿费用太少怎么办
鱼类养殖场被征收只获偿5000元,法院判决市政府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董先生于2003年1月1日与辽宁某村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取得了村里鱼类养殖场30年的承包经营权。该养殖场面积7000平方米,合计10.5亩,董先生又自行开发10亩鱼类养殖场,共计20亩鱼类养殖场。几年后,董先生陆续投入了巨资兴建鱼类养殖场的堤坝、进排水设施等建筑物和附着物,并种植了树木,进行鱼类的养殖和垂钓业务。
由于当地交通建设的需要,2020年4月20日当地市政府发布了《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并于2020年5月20日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董先生所有的涉案鱼类养殖场在土地征收范围内。
2021年6月,在没有告知、没有协商、没有委托评估、没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市政府以填埋的方式对董先生的部分鱼类养殖场组织实施了征收,导致进排水设施被掩埋、剩余的水面被污染,养殖的池鱼被呛死,死鱼共装了23袋,用于遮荫的树木也被砍伐。剩余的鱼类养殖场的水体也不能从事养殖鱼类,变成死塘。
董先生多次找到市政府反映问题,仅得到5000元的损失补偿。董先生不服提起诉讼,要求市政府履行对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
冠领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涉案土地已经由省政府批准征为国有,且市政府已经于2020年发布了《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确定对土地进行补偿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市政府具有对董先生所承包的被征用涉案鱼类养殖场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应该对董先生的申请作出涉案鱼类养殖场补偿安置决定。
最终,法院判决:市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履行对董先生所承包的涉案鱼类养殖场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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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