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厂房拆迁律师:安徽进口机械厂的临时仓库被强拆还有赔偿吗
临时用地到期后,进口机械厂的房屋被强拆,但法院判决只赔机器损失。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2012年6月8日,惠源进口机械厂(化名)挂牌成立。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原有仓库已经存放不下生产材料和产品了,为此机械厂与安徽某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租赁荒地作为仓库用地。
2014年6月27日自然资源局批准了惠源进口机械厂临时用地用作仓库的审批,并向惠源进口机械厂颁发了安徽省临时用地批准书,经批准的用地用途为仓库,用地时间自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同日,惠源进口机械厂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自然资源局签订了《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为:“……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三、临时用地期满后,乙方应自行拆除地上临时建(构)筑物,及时清理废弃物……,四、如果乙方在临时用地期满6个月内,未按要求进行复垦或复垦不符合标准,由甲方组织复垦,……”。惠源进口机械厂在该用地上建设了仓库并安装了机器设备。
租赁协议到期后,惠源进口机械厂继续使用该土地,村委会也没有提出过解除合同。直到2019年9月,惠源进口机械厂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解除协议》,不过机械厂在该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上设备一直没有清除。
2021年,当地自然资源局对辖区内违法违章建筑进行调查,国庆期间,自然资源局对案涉临时用地上惠源进口机械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进行了拆除,而惠源进口机械厂对此毫不知情。经评估,惠源进口机械厂建筑物、构筑物价值50万元,机器设备8万元,合计价值58万元。惠源进口机械厂将自然资源局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
冠领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临时用地期满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本案中,惠源进口机械厂获批的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没有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自然资源局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作出责令惠源进口机械厂限期拆除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惠源进口机械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责令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自然资源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但是自然资源局并未履行以上法定程序,而选择直接强制拆除了惠源进口机械厂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及设备。拆除前没有通知惠源进口机械厂方到场,未制作现场笔录,未对被拆除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也未妥善保管财物和依法处理,故其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因惠源进口机械厂在临时用地到期后,未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故其在案涉土地上的建筑应属于违法建筑,对违法建筑的拆除自然不会产生国家赔偿,但机器设备的损失应予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自然资源局赔偿惠源进口机械厂各项损失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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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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