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冠领律师事务所:承包的加工厂被拆除怎么办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02-23 10:23:09    

  在得知加工厂拆迁的消息后,承包的村集体加工厂被拆除后,加工厂负责人的损失该有谁来赔偿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上海冠领律师事务所:承包的加工厂被拆除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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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宽(文中均为化名)系A村村民。2007年7月23日,张宽与该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一份《关于承包加工厂的协议》。协议约定,由张宽在加工厂范围内进行重新翻建平房6间;若以后征收,地皮属村委会,建筑物属张宽;承包期满,原机械归还村委会。

  因建设用地需要,区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7月20日发布《房屋附属物征收决定公告》。《公告》决定对A村涉及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征收部门是该区农村局,征收实施单位是和谐服务中心;征收搬迁期限为: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前搬迁验收完毕;《公告》还对其他有关事项进行了公告。《公告》发布当日,向A村村民委员会进行了送达,A村委会予以确认。

  2015年8月16日上午,区农村局副局长召开A村加工厂拆迁补偿专题会议,达成以下意见:加工厂房屋及附属设施参照《合肥市被征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标准给予补偿。机械设备按购买价格的10%给予搬迁费用补偿。对于加工厂的补偿款按照村民自治原则由A村委会自行处理。待加工厂现场丈量登记结束后,即可由和谐服务中心组织拆除。

  2015年8月17日,加工厂现场丈量登记工作完成,A村委会负责人在《房屋拆迁登记表》、《房屋拆迁附属物登记表》上签字确认。2015年9月15日,和谐服务中心实施了拆除房屋工作。张宽认为和谐服务中心组织强拆房屋行为违法,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该加工厂属A村集体企业,其所有权属A村村民集体所有。张宽作为承包人依据与A村的承包协议有经营管理权。区管理委员会因汇发项目建设用地需对涉及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征收范围涵盖A村集体企业加工厂。

  2015年8月17日,A村委会负责人以及参与登记的拆迁公司工作人员在该加工厂现场丈量登记的房屋拆迁登记表、房屋拆迁附属物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所登记的房屋的建筑面积及其它附属品。加工厂搬迁完毕后,2015年9月15日,和谐服务中心实施了拆除房屋工作。上述事实表明,加工厂是在正常情况下拆除的,和谐服务中心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强制拆除,张宽也未向本院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强制拆除了加工厂。张宽如对加工厂补偿款的分配方式有异议,可依据承包协议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A村委会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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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黄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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