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冠领律师事务所:街道办擅自养殖场拆迁怎么办
未经规划和国土部门确认违法,街道办擅自养殖场拆迁,法院判决赔偿35万余元。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孙某是辽宁某村村民,其家庭在该村拥有承包地3.9亩,2005年9月27日他在家庭承包地地块成立了养殖场,从事畜牧养殖业。
2018年4月16日街道办下达限期养殖场拆迁通知书,载明:孙某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擅自堆放物料及圈占等行为,无合法用地手续,属于非法占地。现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自行纠正,恢复土地原貌,逾期不改正的,我部门将实施强制拆除(清除)。
孙某在限期拆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予自行拆除,2018年4月28日街道办对案涉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孙某不服,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街道办具有作出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定职权。被告城市执法局配合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法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街道办在规划和国土部门对涉案地块上建筑物未予进行核查确认的情况下,即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显属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街道办事处作出限期拆除通知后,于2018年4月28日对涉案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该执法行为程序明显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街道办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应确认违法。
街道办应按照案涉建筑物面积2361.066平方米,每平方米150元计算,赔偿孙某养殖场拆迁残值损失354159.9元。
综上,法院判决:一、确认街道办于2018年4月28日对孙某进行养殖场拆迁的行为违法。二、被告街道办赔偿孙某损失35415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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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