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冠领律师事务所:征收期间房屋市场价格上涨,还按照原评估报告补偿吗
对房屋作出评估报告后没有当即征收,后来房屋市场价格上涨还按照原评估报告补偿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济南宅基地征收补偿案例
张北海(本文均为化名)与苏玲是夫妻,两人在济宁市某区拥有合法的宅基地房屋。2013年8月,有评估公司进行入户实地勘察,制作了征收房屋分项堪估表,张北海在该表中签字。2016年6月13日,当地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并附补偿方案,开始正式实施征收。2016年7月28日,评估公司对张北海夫妻俩的房屋作出了房地产估价报告。
本来以为入户实地勘察之后不久就会征收房屋,没想到一拖就是3年。张北海夫妻二人认为2014年到2016年已经3年之久,评估机构的经营状况、群众的意愿、征收的情况均已发生很大变化,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与现在的真实情况不同,应属无效。于是,他们一直未与当地区政府签订补偿协议。
2018年4月16日,当地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明确要求张北海夫妻搬迁,该决定书中对于案涉房屋价值的计算仍采用的是2016年作出的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价值。
如果按照2016年的评估报告进行征收,房屋补偿款将大幅度缩减,张北海夫妻二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诉至法院。
冠领说法
审理时,法院认为当地区政府2018年作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其所依据的上述房屋的评估报告已经超出一年的有效使用期限。由于房地产市场行情发生变化,作出补偿决定时如仍然按照上述评估报告确定房屋补偿款,将难以确保被征收人目前可以买到类似的房屋,有可能出现因征收导致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下降的情况,不符合征收补偿的原则。
因此,法院撤销了当地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对涉案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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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张欣欣
稿件类型:拆迁网站原创
审核人:李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