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协议错列被安置人,应该将错就错吗-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01-13 11:58:18    

  在实践中,农村房屋拆迁过程中,土地的补偿与房屋的补偿往往是拆开来进行的,在安置时,被拆迁人是否为该村户籍也是重要的资格条件,那么,当补偿协议错误的将已迁出户籍的居民列为被安置人时,是否应当履行协议将错就错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拆迁补偿协议错列被安置人,应该将错就错吗

  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案例:

  2011年,李强上大学后,将户口迁到了学校所在的城市街道集体户口。而2015年,李强的老家因城中村改造开展了征地拆迁项目,拆迁方与李强的父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将李强也列为了需安置人口,约定将向其支付过渡费补偿。

  而在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履行的过程中,拆迁方发现,李强的户口已经迁出,不再符合被安置对象需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条件,因此未向其支付过渡费补偿。

  但李强认为:双方已经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其中第一部分第3条、第5条的已约定向其支付补偿,因此拆迁方应当履行。双方争执不下,于是李强诉至法院。

  那么在这起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履行引发的争议中,李强的主张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所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一部分第3条、第5条的效力问题。

  对此,法院认为农村房屋具有主体的特殊性,农村房屋依附于宅基地,而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享有主体原则上限制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中,是集体经济组织赋予本集体内部成员所享有的与身份紧密相连的财产性权益,不具备相应身份者,一般无权享有。

  本案中,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内容可知,第一,安置房屋是以当地在籍农村户口为基础,明确了安置房屋必须具有在籍农村身份,该项约定是农村住房特殊性的体现。第二,对房屋的补偿方式进行了约定。由于李强的户籍由农村居民变更为城镇居民,不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也不再是拆迁方需要安置的对象。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第一部分的第3条、第5条对非在籍农民进行安置,应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李强据此要求拆迁方履行给付过渡费的义务,不应予以支持。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拆迁补偿协议错列被安置人,应该将错就错吗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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