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补偿协议有错误,青苗补偿费被别人领走了怎么办-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01-12 11: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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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住黑龙江的王小龙(化名)因是早产儿,一岁多被诊断为二级智力残疾,不久父亲撒手而寰,他由母亲独自抚养长大。2016年7月,王小龙和母亲的土地被划入征收范围,由于王小龙和母亲都不识字,遂委托王小龙的表姐赵某代为签署了《安置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无照房屋认定补偿面积130平方米,无偿增加8平方米,为乙方安置二套面积80平方米、60平方米高层住宅房屋。协议的乙方记载为赵某及王小龙母亲。

安置补偿协议有错误,青苗补偿费被别人领走了怎么办

  2019年,王小龙的母亲也去世了,她去世后,王小龙的姑姑王芳担任他的监护人,在处理后事的过程中王芳发现,赵某一直未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给王小龙,提起此事后,赵某称会和安置房钥匙一起给她。2020年7月,安置房竣工,赵某将房屋钥匙交付给王小龙,但之前承诺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又没了动静。王芳再次提起时,赵某却一改口径称,之前与征收部门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上乙方签名处是她的名字而不是王小龙,因此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是属于她的。

  王芳仔细研究后发现,赵某并不具备被拆人的主体资格但征收部门竟就王小龙的安置补偿协议与其签了字,显然不合法。于是,王芳代理王小龙诉至法院,请求该《安置补偿协议》确认无效。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协议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所有者所有。”

  本案中,被告征收部门不能证明赵某系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第三人赵某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具备被拆人的主体资格,故该行政协议的签订于法无据。最终,依法院确认征收部门与赵某、王小龙母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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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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