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旧城改造律师详解旧城改造中的补偿费问题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除了常见的棚改、拆违等形式,旧城改造也是热点之一,许多人认为旧城改造与棚户区改造是一样的,其实不然,二者之间还是有着细微的差别的,不能一概而论。今天我们就谈一谈旧城改造中的补偿费问题。
在建设新城市时,城市面貌的改进必然面临着“推陈出新”,在进一步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同时,因拆迁方的违法拆迁,被拆迁人与拆迁房的矛盾也随之而来。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旧城改造征收房屋的,应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征收,旧城区改造补偿包括房屋的补偿、周转补偿费以及奖励性补偿费。
1、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国家有关规定评估确定。(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随机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说明。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采取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费,依国家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对于无法搬迁、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依规定,通过评估确定其实际价值,给予相应补偿。对已废弃的生产设备,不予补偿。
3、征收过程中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撰稿人:朱嘉琪
审稿人:马佳斌
文章类型:普法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