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部门是否有权替被征收人申请房屋危险鉴定-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在拆迁过程中,如果房屋已经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却委托鉴定单位对被征收人房屋申请危房鉴定,这种情况是否合法?下面,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了与征地拆迁相关的法律问题。
山东菏泽旧城改造案例:
贾先生系山东菏泽某区居民,名下拥有一套合法房屋,一直用于居住生活。因旧城改造项目建设之需要,贾先生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由于补偿安置标准不合理,贾先生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当地房管局委托鉴定机构对贾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危房鉴定,鉴定结果为贾先生房屋为D级危房,需要立即拆除。
2018年12月5日,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给贾先生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贾先生随即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冠领说法:
本案中,贾先生的房屋位于案涉政府组织的棚改项目征收范围内,征收活动已经开展。征收部门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与被征收人就补偿进行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如在签约期内不能达成协议的,征收部门可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由被告管委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是“亲自”动手强拆。
同时,《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对于提起危房鉴定的申请人范围作出规定。一般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可以申请鉴定房屋安全鉴定。必要时,不能排除危房管理机构提起鉴定的可能。但在本案中,征收部门在与被征收人无法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采取危房鉴定和强制拆除的做法,刻意规避补偿程序,显属不当。
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征收部门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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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高婷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伪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