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饭店拆迁律师:未经认定将房屋按违建强拆,违法
拆迁实践中,有许多征收拆迁单位会以“拆违”代“拆迁”,但没有经过调查认定直接将房屋按照违建强拆,也是违法的。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河北衡水饭店拆迁案例
宋奇(本文均为化名)是河北省衡水市某区某村村民,1994年村委会招商引资,宋奇经村委会同意合法取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并经当地土地管理所及衡水市土地管理局同意,依法建设房屋272平方米及其他建筑面积235平方米用于经营饭店。从1994年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宋奇在涉案土地上建房定居至今,但并没有取得相关证件。
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宋奇的土地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2018年12月29日,征收单位委派办事机构组织人员将宋奇的房屋强制拆除,办事机构组织强制拆除房屋之前没有给宋奇任何书面的通知,宋奇认为征收单位实施该行政行为严重违法,随后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征收单位强拆违法。
冠领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有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二是涉案强拆行为是否违法。
对于第一个问题来说,首先,原告宋奇所在的村子大部分房屋都没有土地证和房产证,集体耕地也没有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证,涉案房屋和土地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是历史原因和当地行政机关不作为造成的,不能由原告对此承担不利后果。其次,原告从未收到任何法律文书认定原告为违法建筑,实际上原告的房屋已经被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的范围,原告提交的《衡水棚户区改造规划》写明了原告所在的村子已经被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
而且原告的房屋是建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已经向当时的乡政府缴纳了办理土地证的费用,乡政府也已经向当时的衡水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了申请,原衡水市国土局审查同意原告建房,原告的房屋不是建在承包地上,从原告建房的1994年到2018年已经过去24年之久,从未有任何行政机关说原告是违法建筑,也没有任何村民与原告就土地使用权产生争议,原告的房屋是因合法建造而获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依据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原告的房屋是原告在自己依法获取的土地上自己建造的房屋,属于因合法建造设立的物权。综上所述,涉案房屋不属于违法建筑。
对于第二个问题,首先,本案中,被告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事先未告知原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救济的权利,且未向原告做出任何书面的通知,被告实施该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律程序性规定,剥夺了原告享有的实体权利。其次,被告未向原告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也没有履行事先催告程序,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综上所述,涉案强拆行为违法。
最终,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征收单位没有提交依法认定原告宋奇房屋属违法建筑,并依法定程序予以拆除的相关证据,确认被告征收单位拆除原告宋奇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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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张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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