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占用土地建房,温泉和洗浴中心均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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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系某村村民。1995年6月25日,丁某与村委会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丁某将口粮田(水田)租赁给村委会经营;2000年11月15日,丁某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一份,约定丁某将自己的口粮田2亩租赁给村委会,出租期限自2000年12月3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2013年,丁某在村里闲置的温泉井建彩钢房一处,面积约100平方米,用于居住和洗浴并且已经营业,该住房为丁某在该村的唯一住房。2020年,丁某又在该处建彩钢房一处,面积约48平方米,用于养鱼。丁某所建的两处房屋均没有经过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测量丁某共占地562平方米。
2021年1月15日,当地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丁某未经批准占用土地562平方米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562平方米;2、没收在非法占用4平方米土地(旱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并处非法占用土地562平方米罚款。
丁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
律师说法
《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丁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在规划区范围内建造房屋,占用土地,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自然资源局责令其退还土地,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其占用的4平方米耕地,因该区域属规划区,但其未经批准占用规划土地,因此自然资源局没收该地块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亦符合法律规定。
法庭上,丁某以案涉房屋系其唯一住房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
本案中,丁某将建筑物建在温泉井,丁某除利用该建筑物满足其居住需求外,还利用温泉水经营洗浴并获取利益,2020年其又在该处扩建建筑物用于养鱼,可见该建筑物的用途已经远远超越为其满足居住所需的目的。虽住房需求是事关民生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丁某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决其住房需求,不应为解决住房问题而违反法律的规定擅自选择房址建造房屋,若其为满足居住所需而解决住房问题,其应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建房许可。虽丁某称其建房经村委会许可,但村委会并非建房的许可单位,该村委会的许可不能作为其擅自选址建房的依据和凭证。因丁某所建建筑物除用于居住外,还用于经营,且其所建建筑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其所建建筑物没有合法依据,故对丁某称其在草河村仅有一处住房而不服行政处罚的观点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丁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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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