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屋拆迁可以只和一人签订补偿协议吗-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共有房屋拆迁,可以只和部分共有人签订补偿协议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谢某和宋某原是一对夫妻,两人共生育三个子女谢甲、谢乙、谢丙,1989年二人诉讼离婚。判决书中载明:共同财产宅院两处,南院住宅及全部财物归宋某和三个子女所有;北院住宅及全部财物归谢某和其母亲所有。2004年7月22日,郏县人民政府就涉案南院向宋某颁发房产证,并记载共有人为宋某的三个子女。
2018年,街道办事处决定对该判决书中的南院住宅予以拆迁,于2018年9月30日分别与宋某、谢甲签订了安置协议书,就南院住宅分别对宋某和谢甲进行标准基本一致的安置补偿。2018年10月2日,宋某与谢甲签订赠与协议,将南院住宅的一半赠与谢甲。至今,宋某收到街道办事处拆迁补偿款12.5万元,谢甲收到街道办事处拆迁补偿款7.0985万元。
谢丙认为南院住宅系宋某、谢甲、谢乙、谢丙四人的共有房屋,街道办事处与宋某、谢甲就南院住宅签订安置协议书未征得其本人同意,侵犯其合法权利向法院诉讼。
律师说法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本案两份安置协议书系街道办事处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品位分别与宋某、谢甲签订,约定将南院住宅予以拆迁,给予补偿安置,依法属于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确认行政协议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案涉房屋是宋某、谢甲、谢乙、谢丙共有房屋,宋某与谢甲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宋某将共有房屋一半赠与谢甲未征得谢甲、谢乙、谢丙的同意,系无权处分。南院住宅被拆迁时,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宋某、谢甲、谢乙、谢丙四人共同协商达成一致,谢乙与谢丙表示对签订安置协议书不知情,谢甲、谢乙、谢丙未在涉案两份安置协议书上签名,签订涉案两份安置协议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两份安置协议书依法应属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
一、确认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9月30日与宋某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
二、确认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9月30日与谢甲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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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