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企业拆迁律师:养猪场拆迁索赔204.267万元为何最终只拿了34500元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12-21 11:20:19    

  养猪场拆迁造成损失,被拆迁户索赔204.267万元为何最终却只拿到了34500元?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网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北京冠领律所企业拆迁律师:养猪场拆迁索赔204.267万元为何最终只拿了34500元

  农村自留地征地拆迁补偿事件

  1999年,张桂林经村委会同意在自家自留地及租赁本村村民的自留地上建筑养殖场,办理了“A乡长富养殖场”营业执照,经营至2019年3月15日,镇政府突然给张桂林下发《违章建筑拆除通知书》,责令张桂林限期三天内自行拆除养殖场,并于同月29日强制拆除了张桂林的养殖场。后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镇政府强拆养殖场的行为违法,张桂林向镇政府邮寄了国家赔偿申请书,镇政府于2020年6月8日签收,但至今未回复。于是张桂林将镇政府诉上法院,请求判决:镇政府赔偿因违法行政行为给张桂林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042670元(1、律师费9万元;2、猪舍30万元;3、猪舍间排水道1万元;4、铁栅栏19万元;5、东、西面住房共三间42.6万元;6、办公室消毒房三间18万元;7、大门口8千元;8、砖混结构院墙16万元;9、水池一个3千元;10、沼气池60立方米8千元;11、厕所一个8千元;12、猪舍用井和人吃水井各一眼共5500元;13、房内家具、厨具等日用品3万元;14、猪舍水帘空调二个2800元、抽风机四个6千元、打糖机一个3500元、热风炉二个6千元、混料机一个(2吨)8千元、住房空调32匹二个6400元、柜机空调一个6千元、电视三个1.02万元、立式电扇四个720元,办公桌椅一套2600元;15、库存药品16650元;16其他物品损失5万元;17、停产停业损失50万元)。

  最后,经过法院审理,判决:限镇政府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张桂林财产损失34500元。那么为什么张桂林索赔2042670元,最后却只拿到了34500元呢?

  针对养猪场拆迁案,律师观点:

  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镇政府作为驻马店市某城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具有对本辖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查处并拆除的法定职责。镇政府参与了对张桂林养猪场拆迁,且该拆除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十六条第规定,张桂林因强制拆除行为所遭受的直接财产损失,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张桂林向镇政府提出赔偿申请,镇政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张桂林起诉要求镇政府赔偿损失,理由正当。

  张桂林向法院提交的损失清单包括17项内容共计204.267万元,涉及的各类损失包括建筑、设备及生活用品、药品及停产停业损失等。根据原、镇政府提供的证据,对张桂林损失认定如下:1、张桂林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停产停业损失不是强制拆除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且张桂林养殖场《畜禽养殖代码证》在2014年9月30日已到期,在拆除期间亦未进行养殖经营,不存在停产停业损失;2、张桂林主张的家具、厨具及设备、办公桌椅、电器损失和库存药品,张桂林、镇政府提供的现场照片及视频资料证明镇政府实施拆除行为时张桂林在现场,养殖场内物品在拆除前已搬离拆迁现场,现无证据证明上述物品遭损毁;3、张桂林主张的其他物品损失,无事实依据,亦不予支持。4、张桂林主张的水池、沼气池、厕所、水井、猪舍间排水道损失计款34500元,因镇政府拆迁养殖场前未进行登记造册,该设施亦属经营养殖场的合理设施范围,镇政府无证据否认上述设施的存在及其价值,且镇政府行政强制行为已被确认违法,应酌情考虑予以适当赔偿。5、关于张桂林主张的猪舍、铁栅栏、东、西面住房共五间、办公室消毒房三间、大门口、砖混结构院墙;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相关规定,张桂林在养殖场内建设猪舍、生产生活用房等农用设施应向乡镇申请,由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方可建设,本案张桂林建设上述农用设施未经县级政府审核同意,张桂林养殖场是否存在违法占地和违法建筑行为尚未经相关部门确认,故其上述农用设施拆除损失应否予以赔偿尚无法确认,本案中不作处理。故,限镇政府驻马店市驿城区诸市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张桂林张桂林财产损失3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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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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