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决定认定的建筑面积和被拆迁人主张的不一致该以哪个为准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5-10-09 09:43:13    

  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部门在拆迁补偿决定中对房屋认定的建筑面积与被拆迁人主张的建筑面积有时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形,该以哪个为准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拆迁补偿决定认定的建筑面积和被拆迁人主张的不一致该以哪个为准

  老张在城郊有一栋祖传的老宅,房本上写着建筑面积约有180平方米。一家人在这里生活了几十年,一砖一瓦都无比熟悉。2023年,老张所在区域启动环境整治项目,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征收工作组进场测量后,向老张送达了初步评估报告,报告上认定的建筑面积却只有150平方米。这凭空“消失”的30平方米,意味着拆迁补偿款将大幅缩水,老张一家未来的安置选择也会变得局促。老张拿着自己保留的当年翻修的图纸和记录去找工作组理论,但对方表示,他们是严格按照现场勘测的结果。双方各执一词,协商陷入僵局,老张感到既困惑又无助。

  那么,当拆迁补偿决定认定的建筑面积和被拆迁人主张的不一致,该以哪个为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因此本案中,如果拆迁方无法证明老张家房产证记载有误或提供其他合法依据,则应以权属证书上载明的180平方米作为拆迁补偿面积的计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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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陈雨欣

  审核人:马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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