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领说法:户口迁出又迁回,拆迁补偿按什么标准计算
实践中,有些人因上学、工作等原因迁出户口,之后又迁回原集体,但在面临拆迁时,其补偿资格与标准往往与一直未迁出户籍的“常住村民”存在差异。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李先生原为某村村民,早年因上学将户口迁出。毕业后,他将户口迁回了原村,落在集体户口上。后来,该村因改造项目面临整村拆迁,地方部门依据制定的《村庄改造安置办法》对村民进行补偿。该办法规定,“常住村民”可享受按人均一定面积计算的拆迁补偿,而“户口迁出后又迁回本村集体户口且有合法住宅的,按稍低一点的120平方米/户进行拆迁补偿”。李先生家的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后,征收方按照“回迁户”标准确定拆迁补偿。但李先生认为,自己户口已迁回,应被认定为“常住村民”,享受与其他村民相同的更高拆迁补偿标准,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李先生是否属于该村“常住村民”。根据当地政策,“常住村民”的认定不仅以户籍登记为准,还须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这通常需要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调查显示,李先生的户口虽已迁回,但并未经过上述民主议定程序确认其成员资格,因此不符合“常住村民”条件。相反,地方部门制定的《村庄改造安置办法》内容清晰,并未与上位法相抵触,其中对“回迁户”的补偿规定具有规范效力。因此,地方部门对李先生户适用120平方米/户的拆迁补偿标准依据充分。
对此,冠领律所提醒大家,实践中,“常住村民”与“回迁户”的补偿差异,往往取决于地方政策对成员资格的细化规定。因此,户口已迁回原籍的人员,一般按照当地具体政策领取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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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陈雨欣
审核人:马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