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中,承租人能否直接向相关部门主张拆迁补偿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产权人往往是拆迁补偿的直接对象,但实际使用房屋的承租人是否也能直接主张拆迁补偿?这一问题困扰着许多租赁商户。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2019年,李女士在上海市虹口区租赁一处临街商铺经营独立书店,租期15年。她投入60万元对店铺进行全面装修,并逐步积累稳定客源。2023年,该区域被列入旧改征收范围。征收部门与房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虽明知书店存在装修添附、停产停业等独立补偿项目,却未在协议中予以体现,也未与李女士协商。当李女士要求征收方对其损失进行补偿时,对方以“承租人无权参与征收谈判”为由拒绝。那么,征收方明知承租人存在独立补偿利益却故意遗漏,承租人能否直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承租人又该如何维权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通常只有房屋所有权人可直接获得拆迁补偿,承租人的权益需通过租赁合同与房东协商解决。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征收方明知书店存在独立补偿利益,却未在与房东的补偿协议中提及,也未单独与书店达成协议。
实践中,承租人常因“非所有权人”身份被征收方忽视。例如,租赁商铺的装修投入、长期经营积累的客户资源损失等,均属于法定独立拆迁补偿范围。若征收方与房东签订协议时故意遗漏这些内容,承租人可依据《行政诉讼法》中“利害关系”条款,直接向法院主张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承租人需提前留存证据:一是租赁合同中关于拆迁补偿的约定(如本案中“共同协商补偿”条款);二是装修、经营损失的具体凭证(如装修合同、财务报表);三是与征收方沟通的记录(如协商拆迁补偿的书面文件)。这些证据能有效证明“独立补偿利益”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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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陈雨欣
审核人:马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