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师厂房拆迁律师:电子厂签定补偿协议后被强拆,还能起诉维权吗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12-16 11:55:09    

  对被征收人来说,签了补偿协议,征收工作就配合完成大半了。但是山东济南某电子厂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尚未拿到电子厂拆迁补偿款时,房屋遭遇强拆。这种情况下,电子厂还能否起诉维权呢?下面,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子厂拆迁补偿的问题。

北京冠领律师厂房拆迁律师:电子厂签定补偿协议后被强拆,还能起诉维权吗

  山东济南电子厂拆迁补偿案例:

  山东济南的刘先生在某区合法拥有一处电子厂。2012年,当地启动棚改项目,电子厂被纳入范围。征收前期非常顺利,刘先生与征收部门协商一致,签署了安置协议。没成想,刘先生在未收到电子厂拆迁补偿、也未搬空厂房时,房屋就被征收部门强制拆除了。

  此后,征收部门更是一改签订安置协议时的态度,拒绝履行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方案。无奈知下,刘先生只能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征收部门认为,电子厂已经自愿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给征收部门,双方也已就电子厂拆迁补偿标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补偿协议。在此基础下,征收部门强制拆除房屋属于合法行为。

  冠领说法: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征收人与征收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还能否就强拆行为提起诉讼呢?一般来说,双方签订补偿协议,可以认为被征收人就房屋补偿问题与征收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包括因违法强制拆除可能给被拆迁人造成的不应有损失。也就是说,即便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上进行了签字捺印,仍然有可能发生违法强拆行为,导致被征收人与征收方产生法律关系。此时,被征收人自然可以作为适格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在此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要与征收方确定是否留出必要的腾房时间,好将室内物品搬离。在被征收人尚未搬离房屋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能“抢跑”擅自强拆房屋。

  以上,就是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为大家整理的电子厂拆迁补偿相关的问题,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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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高婷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关键词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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