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吉林拆违律师:以拆违/危代替拆迁不可取,征收拆迁开始应依法补偿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12-13 10:45:59    

  在实践当中,征收方在征收的过程中,程序违法的情况并不少见,甚至部分征收单位会通过程序违法的手段去规避补偿程序,极大的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以拆违/危代替拆迁的情况就是其中之一。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北京冠领律所吉林拆违律师:以拆违/危代替拆迁不可取,征收拆迁开始应依法补偿

  吉林房屋拆迁征收案例:

  2010年,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对向阳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王江超等3人所有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后王江超等3人与征收部门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11月19日,长春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2015年4月7日,经当地街道办事处报告,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鉴定,认定涉案房屋属于“D级危险”房屋。同年4月23日,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九台区住建局)对涉案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在催告、限期拆除未果的情况下,九台区住建局于2015年4月28日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王江超等3人对上述紧急避险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紧急避险决定无效、责令被告在原地重建房屋等。

  法院认为:

  本案紧急避险决定所涉的房屋建筑位于农用地专用项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应按照征收补偿程序进行征收。九台区住建局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对涉案房屋予以拆除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

  一审判决撤销被诉的紧急避险决定,但同时驳回王江超等3人要求原地重建的诉讼请求。王江超等人不服,提起上诉。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房屋应当由征收部门进行补偿后,按照征收程序予以拆除。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提出危房鉴定的申请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而本案系当地街道办事处申请,主体不适格;九台区住建局将紧急避险决定直接贴于无人居住的房屋外墙,送达方式违法;该局在征收部门未予补偿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作出被诉的紧急避险决定,不符合正当程序,应予撤销。但王江超等3人要求对其被拆除的房屋原地重建的主张,不符合该区域的整体规划。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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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拆迁伪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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