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拆迁过程中,确定安置人口不能只靠户籍-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12-10 10:59:40    

  实践中,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征地范围内的待安置人口是决定补偿金额至关重要的一项依据,对此,部分单位会单一的采取以户籍确定的方式,忽略了部分因婚姻、生育等特殊人身关系而迁入人口的特殊情况,这对公平合理的补偿是不利的。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集体土地拆迁过程中,确定安置人口不能只靠户籍

  北京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案例故事:

  2015年,北京某村因建设车站项目,对部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开展了征收拆迁。张章家的房屋就在征收的范围内。

  2015年5月,征收方对征收范围内待安置人口进行了冻结统计。2016年,张章的儿子与准儿媳奉子成婚,婚后很快生下了孙女小张。

  2017年,征收方以张章的儿媳和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在户籍冻结统计之后为由,认定张章家的待安置人口为3人。

  对此,张章表示不服,于是诉至法院。那么,在这起拆迁补偿纠纷当中,张章的儿媳、孙女是否应当属于被安置人口呢?

  律师认为:

  在集体土地的征收拆迁过程中,安置人口的确认往往取决于户籍,但这并不应该成为唯一的标准,还应考虑其他情形如结婚、生育、军人退伍、大学生回乡等等情况。此外,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入户、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因此,法院判决张章的儿媳和孙女应当被认定为待安置人口。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集体土地拆迁过程中,确定安置人口不能只靠户籍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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