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湖南房屋拆迁补偿律师-拆迁补偿到底应该按老标准还是新标准进行
房子拆迁,房价飞涨后,补偿标准成谜。是遵循旧章,还是顺应新变?那么,拆迁补偿到底应该按老标准还是新标准进行呢?仍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邢女士的房子静静矗立在湖南常德的某条狭窄的小巷子里。那是一座有些年头的两层小楼,小楼院子不大,中间有棵桂花树。邢女士为人善良勤劳,在这房子里一住就是几十年。当得知自家房子被纳入拆迁范围时,她的内心既有着对老房子的不舍,也有对新生活的期待。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从拆迁公告发布到实际拆迁实施的这段日子里,邢女士发现周边的房价如同火箭般蹿升。她看着那些不断上涨的房价数字,心中渐渐有了自己的想法。她想:“这房价涨得这么厉害,要是还按照拆迁公告时的老标准补偿,我怎么能在附近买得起房子呢?我的生活岂不是要大打折扣?可征收方会同意按照新房价标准补偿吗?”
邢女士决定去找征收方谈谈。在征收办公室里,她见到了负责的工作人员。她鼓起勇气说道:“同志,你们看现在房价涨了这么多,要是按照之前公告的老标准补偿,我根本就没法安置自己。我觉得应该按照现在的房价标准来补偿才合理啊。”
工作人员耐心地解释道:“我们都是按照规定来办事的。拆迁补偿标准是按照拆迁公告发布时的市场评估来确定的,不能随意更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该条例确定了补偿以征收决定公告日为评估基准日,但目的仍是保障被征收房屋价值得到合理补偿。
当房价在征收过程中大幅上涨,可能出现按公告日价格评估的补偿款无法购置类似房地产的情况,此时虽基准日确定,但仍需从实质公平角度考量是否需调整补偿以符合条例保障被征收房屋价值合理补偿的要求。邢女士可先与征收方协商,若协商无果提起行政诉讼,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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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凌浩
审核人:马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