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单位改制后公房遇拆迁不予补偿,冠领律师为59人争取到征收补偿机会
杨钧(化名)曾经是安徽省某国营单位的一名正式员工,入职不久后,单位分给员工们一处福利公租房。可好景不长,2003年12月,单位进行改制,国营单位将股权转让给了某私人纸业公司,杨钧和同事们作为下岗职工迫于生计只好另谋生路。
直到2021年1月,县行政机关发布了一则公告,宣布将启动棚户区改造项目,杨钧所居住的公租房便在此次房屋征收的范围之内。本以为可以获得相应的房屋补偿款,不料县行政机关却告知杨钧,因未参加房改政策,他将不能享受棚户区改造的安置补偿。杨钧听后感到十分疑惑,当时自己所在的国营单位从未通知过他参加房改政策,如今这样的结果,让他不禁质疑其中的缘由与合理性。
一番打听,杨钧发现当年的其他58名同事也遇到了同样的难题,大家商讨后决定联合起来,共同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为此他们联系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杨天鹏律师、薛晓森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经沟通了解案情后,首先代理他们于2023年8月18日向县行政机关发函告知其为案涉公租房的合法承租人,应当依法享有相应的安置补偿权益。两天后,县行政机关虽签收了该函,但一直并未作出任何答复。见状,冠领律师便代理杨钧等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县行政机关辩称,2003年国营单位因单位改制成为民营企业,从而使得原为国营单位的公有房屋变为私有公司的财产,不再具有公房的性质。因此,杨钧等人居住的不再是公房,进而无法作为公房的承租人主张权利。
对此,冠领律师指出:公房租赁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杨钧等人实际上是计划经济时代福利分房的承受人,享有长期缴纳低房租居住房屋的权利;即便案涉房屋已转让给民营企业,杨钧等人也不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房承租人,但因企业改制后,国营单位对于案涉公房承租事宜未与杨钧等人进行协商处理,因此杨钧等人基于特殊历史条件下享有的居住权利,在征收时应得到一定补偿保障。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于2024年3月作出判决:责令县行政机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杨钧等59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本案件涉及59位原告,冠领律师有条不紊地分析案情,精心准备材料,助59位委托人争取到了获得征收补偿的权利,后续冠领律师将为他们获取合理补偿额提供进一步的法律支持。
撰稿人:陈雨欣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