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农村共建房的拆迁款应归谁?冠领律师助四川达州委托人寸步不让坚决维权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4-08-16 10:15:53    

  田伟毅是四川省达州市某村村民,2007年12月,他准备在自家宅基地上建设房屋,但苦于资金不足,于是与郑家祥签订了一份《共建房屋协议书》,双方约定:建房施工、办理手续等事项由田伟毅负责,郑家祥承担部分出资并获得相应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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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2月,双方又补签了一份《联建房产权分配协议》,写明案涉房屋二楼归郑家祥所有,并约定该房屋若遇到国家征拆,田伟毅要协助郑家祥办理相关手续,相关安置、补偿费用,按两人各自的房屋面积分别享有。

  2023年3月,达州市某区行政机关为启动公园建设项目,发布了《房屋拆迁公告》,将上述房屋纳入了征收范围。因田伟毅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区行政机关遂与他就补偿问题进行沟通,双方于2023年7月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补偿费用共计247.9万元。

  郑家祥得知谈判结束后,找到田伟毅要求按照《联建房产权分配协议》中的约定分割补偿款,然而田伟毅却顾左右而言他,不是推托安置补偿细节还未确定,就是以补偿款尚未实际发放为由进行拖延,始终不肯与他正面沟通。

  郑家祥一见田伟毅的态度就明白了,俗话说:“钱财动人心。”田伟毅恐怕是不愿意履行双方的约定,而是打算独吞补偿款了。于是郑家祥果断地放弃了说服田伟毅的“奢望”,直接联系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准备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夏奕露律师、张宜文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介入案件后,首先代理郑家祥向法院起诉,请求对案涉房屋进行确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家祥并不是宅基地使用权人,也不是案涉房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故判决驳回了郑家祥的诉讼请求。

  郑家祥对一审判决不服,继续委托冠领律师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冠领律师依《共建房屋协议书》《联建房产权分配协议》等证据提出:郑家祥的出资行为,应视为对田伟毅修建房屋的帮助,且双方已就产权归属进行过约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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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于2024年3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郑家祥对案涉房屋享有折价补偿的权利。

  据此,冠领律师代理郑家祥向区行政机关提交了《安置补偿申请书》,请求其对郑家祥履行安置补偿职责。2024年4月,区行政机关收到上述申请书后,将其转交给下属某服务中心处理。该服务中心随后作出《回复》,称其无权作出补偿决定,请郑家祥通过协商或者民事诉讼的方式处理与田伟毅的价款分配问题。

  皮球越踢越远,补偿问题却始终得不到解决。为了敦促区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冠领律师继续代理郑家祥向市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并指出: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区行政机关系安置补偿的责任主体,应对征收土地负总责,在收到郑家祥关于安置补偿的履职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以自身名义回复。现区行政机关未对郑家祥提交的《安置补偿申请书》作出答复处理,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市行政机关经审查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于2024年8月作出复议决定:责令区行政机关限期依法对郑家祥提交的《安置补偿申请书》作出处理。

  农村合作建房,系宅基地使用权人提供宅基地使用权与他人出资合建房屋,建成后双方按约定比例分配房屋所有权。如房屋因拆迁转化为拆迁利益,则应针对相应拆迁利益予以处理。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通常会根据双方对于合作建房的实际投入情况、对房屋建造的贡献大小、房屋转化成拆迁利益的具体情况、双方的约定等因素综合考虑,折算相应房屋价值和拆迁补偿款金额后予以分割。(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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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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