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按“赔偿”规定进行补偿?冠领律师帮助化工厂泄漏事故受害居民争取到发回重审的机会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4-05-28 13:50:36    

  2021年3月,河南平顶山某化工厂发生泄漏事故,周边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都需要搬迁,并且为避免潜在的二次伤害,这些居民的原有房屋均需被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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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此,当地主管部门作出了《关于解决拆迁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具体规定了拆迁方案。然而,在房屋被拆除后,居民王起一家的补偿安置问题却长达三年都没有得到落实。

  “我们一大家子人在外面租了3年房,现在迟迟没有进展,对全家人的生活都造成了困扰,希望借助法律渠道解决。”2023年3月,为了维护权利,王起咨询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与律所指派的蹇登榜律师说明了自己的情况。

  王起表示,他们家原先的房子有两层主房和南、西厢房,住所宽敞又明亮。院内有彩钢棚、鸡舍,院后有40多棵树,还有若干竹子。自从搬出家乡,在外租房以来,他们一家的生活水平严重下降,变得不稳定起来。

  冠领律师了解清楚情况后,计算出王起有权要求的补偿金额为207万余元,随后根据政策代理王起向当地街道办提出了安置补偿申请。然而,街道办《答复》中记载的金额与冠领律师计算出来的相差甚多。

  紧接着,冠领律师代理王起提起了行政补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街道办作出的《答复》;判令街道办向王起支付原定的补偿金额。

  在这起诉讼中,冠领律师积极主张了王起的权利。但法院认为《答复》实质上是街道办对王起房屋征收补偿问题的处理行为,没有对王起创设新的权利义务,本身不可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驳回了王起的第一项诉求。

  另外,法院认为王起的房屋被拆除涉及政府的行政征收,王起依法享有申请行政赔偿的权利,之后根据《国家赔偿法》、当地颁发的《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为依据,确定了最终赔偿数额,即4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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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起对此不认可。冠领律师向他表示,“在法律上,补偿和赔偿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简单来说,赔偿是一方犯错之后,对另一方的赔偿,带有惩罚的性质;而补偿则是一方没有过错,从公平原则出发对另一方的弥补。法院依据《国家赔偿法》判决,适用法律有误,本案还有转圜的时机。”随后,冠领律师代理王起提起二审。

  在诉讼中,冠领律师表示:首先,王起没有向法院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诉讼,而是直接就案涉争议向街道办申请补偿安置。结合原审起诉状所列诉讼请求来看,本案应为行政补偿诉讼。原审法院依据《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将王起确定为赔偿权利人、街道办为赔偿义务机关,进而作出赔偿判决,有悖于王起的诉请。

  其次,主管部门对拆迁方案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原审判决没有考虑该方案所涉的补偿内容、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因素,仅仅以《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为依据,由此确定最终赔偿数额,与上述拆迁方案中关于主房以及厢房置换、加盖房屋处理的具体规定并不相符,也脱离了由拆迁方案确定的经置换面积、价格等因素共同反映的安置补偿价值,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问题。

  最后,街道办作出的《答复》中实质明确了补偿方式、补偿数额及相应的计价方式等,对王起的权利义务产生了直接影响,应属于可诉行政行为。原审法院以该答复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为由,认定案涉答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而驳回了王起的诉请,认定明显错误。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原审法院的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除冠领律师外,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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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董主编

  文章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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