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签订补偿协议后被强制撤回,冠领律师帮被征收人撤销不予信息公开的答复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4-03-26 14:17:16    

  在行政拆迁中,被征收人不满意补偿,限期签不了安置补偿协议或是签了协议后认为补偿不合理想反悔,因此酿成纠纷的情况已经屡见不鲜。然而殊不知,行政机关也有反悔的时候,被征收人签了协议并不意味着就万事大吉。

【胜诉故事】签订补偿协议后被强制撤回,冠领律师帮被征收人撤销不予信息公开的答复-1

  “好不容易谈妥了,协议签了,征收办说撤就撤,这是什么道理?”内蒙古兴安盟的刘先生对此百思不得其解。2023年底,他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求助,称自家房子在2019年因为棚户区改造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他与征收办协商后,按照行政机关公布的补偿方案签了包括补偿协议在内的多份文件。但行政机关事后却以审查的名义将刘先生签好的协议全部收回,他的补偿问题也就此被搁置。

  不签协议焦虑,签了协议更焦虑,年近60的刘先生在征收问题上,第一次感到一种无计可施的迷茫。冠领律所的咨询团队了解他的经历后,委派苗薇薇律师和吴国亮律师办理此案。

  两位冠领律师经分析,认为刘先生最终的目的是为获得合理的安置补偿。但签好的协议已被收回,他现在没有任何要求补偿的依据。因此,为了弄清协议的细节,冠领律师代理刘先生于2023年12月,向市级行政机关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刘先生与征收办签订的补偿协议或相应的安置补偿方案等文件。

  半个多月后,刘先生就收到了行政机关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方直接表示案涉补偿协议因未送达刘先生,所以不予公开。

  冠领律师认为该答复认定事实不请,接着代理刘先生向上级行政机关,即当地的行政公署,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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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领律师指出:

  第一,案涉补偿协议由被申请人制作、保存或获取,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作为案涉协议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被申请人理应依法对案涉协议进行公开。

  第二,征收文件显示,案涉补偿协议应在2022年之前签订,被征收人刘先生已按照安置补偿方案如期完成签约。签订协议的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恶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不存在虚假意思表示和表见代理的情形,该协议属于已签字生效的合法协议。

  第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除本条例第14、15、16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而案涉补偿协议不存在不可公开的例外情形,刘先生属于签订案涉补偿协议的行政相对人,与案涉补偿协议存在利害关系,经申请后,被申请人应依法公开。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公开的告知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答辩称,其作出案涉告知书的程序和内容均合法。并指出,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案涉协议上签字并上交征收部门的行为是要约,征收办在协议上签字盖章的行为是承诺。但征收办审查协议后,认为所涉房产不满足征收条件,所以未通过审查,未在合理期限内将该协议送达给行政相对人,应当视为对承诺的撤回,承诺未生效,协议未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不予公开。

  对此,冠领律师指出,案涉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被申请人在答复中承认刘先生协议上签字盖章,即代表认可该协议是客观存在的政府信息,对该信息的公开与行政机关是否加盖公章、是否送达给刘先生、协议是否生效无关。而且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不等同于该行政协议生效,被申请人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认为该协议未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予公开的理由不合法。

  上级机关经审查,支持了冠领律师的复议申请,最后作出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其限期重新对刘先生作出行政行为。

  征地拆迁纠纷案件的程序繁琐,本案冠领律师在代理委托人维权的过程中,根据行政机关的反应,灵活运用法律程序,制定了针对性的应对策略,目前已取得阶段性的进展。后续将继续稳扎稳打,为帮助委托人争取合理补提供有效的法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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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骆春燕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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