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棚改施工在即,三部门联合强拆房屋,法院判决:强拆违法
农村住宅遇到棚改拆迁,房子突然被人拆了,提起行政诉讼后,你怎么证明房子是你的?又该如何证明房子是被谁拆的呢?2023年,河南周口的陈先生在法庭上被行政机关连连发问,诉讼资格遭到严重质疑,这场官司到底将如何收场?
年近半百,赶上了拆迁,可惜还没有拿到任何补偿,房子就先被强制拆除,这事对于阅历丰富的陈先生而言,也是人生头一遭。2023年6月1日,陈先生一家突然被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员造访,对方开着工程器械强行入户后,转眼间就将他的房屋夷为平地,屋内的家电设施、生活用品以及金银细软等财物皆被埋于废墟之中。
虽然陈先生及时报了案,但也没能阻止这场狂风骤雨般的行政强拆。事后,陈先生为了维权开始四处联系专业律师,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发起求助后,律所指派韩冬律师和李晶宁律师承办此案。
根据陈晓先生所说,他的住宅在2017年就因棚户区改造被纳入了征收范围,有关部门也发了征收文件,但征收只进行到入户评估环节,双方因为在补偿问题上存在分歧,此事就不了了之。
冠领律师认为,当务之急是需要先弄清楚具体是哪个部门、哪些人组织实施了整个拆房过程。因此代理陈先生提请了行政复议,拿到了复议结论。再结合陈先生报警后,公安机关对强拆行为系行政拆迁的认定结果,冠领律师首先确认了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的行政主体以及相关人员的身份。
拿到这些关键性的证据后,2023年11月,冠领律师代理陈先生以周口市某区级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冠领律师指出,根据前次行政复议的结果可知,本次强制拆除行为系因征收项目建设引起,陈先生的房屋处于收范围内,行政机关因施工在即,便组织街道办、城管局以及征收办三部门的工作人员强拆了该房,由此可以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在被征收人陈先生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也未收到补偿决定书或责令交地决定书的情况下,违反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必须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定程序,直接实施强拆,在实体和程序上均构成严重违法。
然而,被告行政机关答辩时却称,案涉房屋建房许可证上登记的名字并非陈先生,证明他对案涉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无权提起本次诉讼;同时提出相关征收项目的行政主体是征收办,认为自己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另外还表示,征收办在施工前几天,向陈先生作出了《催告书》,已对其进行了合理的催告。
对此,冠领律师一一反驳道:
首先,2023年5月底,征收办以陈先生为催告对象作出《催告书》,限他10日内签订协议,否则就要采取强制措施。可以证明案涉强制拆除行为与陈先生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陈先生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案涉强制拆除行为是由被告直接负责实施,强制拆除现场由被告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带队组织,该事实足以认定被告是直接参与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是本案适格被告。
最后,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本案被告对强拆行为本身的合法性避而不谈,答辩重点全在证明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现无明确证据能证实行政机实施的强拆行为合法,其强拆案涉房屋属于超越职权,于法无据。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虽然被告在法庭上对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种种质疑,但经冠领律师的有力质证和高效辩论,本案最终胜诉。在行政强拆案件中,确认强拆违法是被征收人争取赔偿的关键环节。委托人陈先生在冠领律师的帮助下,已圆满完成这一步,为后续获得赔偿奠定了基础。(文中人名除办案律师外均为化名)
撰稿人:骆春燕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