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拆迁签订的还建条款竟无效!冠领律师把握细节助委托人获得26.7万补偿金差价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4-01-22 10:58:38    

  “天啊,那我这么多年不就白等了?”听了冠领律师讲解的罗成哀嚎一声,脸上瞬间布满愁苦。冠领律师见状立即安抚,表示事情还有其他的“突破口”。罗成所咨询的究竟是何事?律师口中的“突破口”又指的什么呢?最后结果如何呢?若想理清此事,便要从头讲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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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成是湖南岳阳人,2007年,罗成租赁当地村集体的土地用于建设房屋,没有办理用地手续。房屋建成后,罗成与妻子作为股东,在建设的房屋上投资开办了承利公司。

  2016年12月,当地开展改线工程,征收部门发布《拟征地告知书》,罗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7年8月,征收部门与罗成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补偿还建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征收部门除给罗成229万余元的货币补偿外还要为其选择土地进行还建。

  协议签订后,罗成依约将自己的房屋交由征收部门拆除,征收部门也向罗成支付了约定的货币补偿款。但是征收部门却迟迟未给罗成选择土地进行还建,罗成屡次催促,始终不见征收部门履行协议义务。

  时间一年又一年的过去,土地进行还建始终得不到回音,罗成心中越发着急。2023年8月,罗成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委托,委派张念纯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介入后,仔细研究了征收部门发布的《拟征地告知书》,发现罗成的诉求其实并不能实现。《拟征地告知书》中载明,房屋拆迁还建安置主要针对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宅基地上所建居民住房。

  而案涉房屋系租赁土地建设的经营性用房,亦未办理用地手续,罗成与征收部门在签订案涉协议时虽约定有还建安置条款,但案涉房屋占有的土地并不是用于居住的宅基地性质,不符合还建安置政策适用的范畴,双方约定的该条款应为无效。

  这一发现便是开篇时罗成愁苦的原因,经过冠领律师的讲解,他觉得自己空等一场,很是丧气。但冠领律师却立即表示:别急,还有余地!

  原来,根据《拟征地告知书》规定,不符合还建安置政策的房屋,应参照房屋主体迁建补偿标准的80%计算补偿款。当年双方达成协议时是依照能够还建安置的标准进行计算的,现案涉房屋不符合还建安置政策,征收部门应当依照80%的标准计算,向罗成补足补偿款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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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领律师一番解释让罗成重燃希望,随后,冠领律师整理证据,代理罗成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中,征收部门表示:

  首先,其不是适格被告,而承利公司登记在案涉房屋内,应属公司财产,故罗成不是适格原告;其次,征收项目于2017年已经结束,现今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冠领律师依据证据一一反驳:

  第一,承利公司虽登记在案涉房屋内,但案涉房屋并不属于公司资产。同时,案涉协议亦是与罗成本人签订的,现罗成提起诉讼并无不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收部门作为征收拆迁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在案涉协议书上加盖了部门公章,罗成以其为诉讼被告,主体并无不当。

  第二,罗成与征收部门于2017年8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还建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签订后案涉房屋即被拆除,但协议书约定了还建事宜,而征收部门一直未按协议进行还建,虽现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但至今确处于持续状态。因此,罗成提起诉讼时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随后,冠领律师根据此前对《拟征地告知书》相关规定的分析,主张征收部门应当参照房屋主体迁建补偿标准的80%计算,向罗成补足补偿款差价。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经过核算,判决征收部门限期向罗成支付补偿款差价26.7万余元。

  经过冠领律师的努力,委托人多年的等待没有变成“一场空”。冠领律师在代理过程中,运用专业知识化解委托人多年来的“误解”,以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助委托人找到“突破口”,获得应有的补偿金。案件结束后,委托人向冠领律师表达了诚挚的谢意。(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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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李姗珊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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