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离婚后,怎么就失去本村村民资格了
关于“外嫁女”和农村土地等的相关问题,往往会产生很大的争议,在众多纷繁复杂的民事纠纷中,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表现尤为突出。一纸诉讼背后往往交融渗透着各种利益的冲突、观念的碰撞、法律的滞后与制度的羁绊。本文当中,冠领律师将就此问题进行详细的法律分析。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不能以妇女是否离婚作为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一般以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基本原则,同时结合当事人是否在当地拥有承包地,是否在当地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等为认定条件。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改变户籍性质和退出承包地之前,一般不宜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更不能以已经出嫁或者离婚为由排除其平等获取集体收益的权利。李某甲在2000年因与丙村村民李某乙结婚,户口迁入丙村,且于2001年从丙村分得了承包土地,其已经成为丙村的村民,虽然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后曾经改嫁过,但其户口自迁入丙村后未再迁出。尽管李某甲离婚后在丙村无房屋,也未在丙村居住生活,但这只是居住形式的问题,因其户口未从丙村迁出,且自从其承包土地被占用后即开始从丙村村委会领取土地补偿款,因此李某甲仍属丙村村民,并不因其离婚且再婚改嫁而丧失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以上就是冠领律师对此问题作出的分析,若有相关法律问题可先冠领律师进行咨询。
撰稿人:魏苗苗
审稿人:冯昱
文章类型:拆迁伪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