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的补偿究竟该给谁-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往往最在乎的就是补偿方面的问题,比如我们之前老生常谈的补偿标准、强拆赔偿标准等。不过近日却有一位老百姓咨询说,自己家的宅基地被征收了,但是相关部门就宅基地方面的补偿直接与村委会签订了补偿协议,并未给予自己宅基地的补偿,相关部门的这种做法是不是不合法?宅基地的补偿究竟应该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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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宅基地的补偿对象
农村宅基地的征收补偿对象是被征地农民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问题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补偿的对象,即宅基地的补偿补给谁,二是补偿的内容,即补什么,解决这个问题的前提是明确界定征收对象中所含的权益内容和所属主体,权益所属的主体决定补偿对象,权益的具体内容决定补偿内容。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对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安置补偿一般伴随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的,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地上附着物等,原则上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不过就宅基地的补偿,土地管理法中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需要考虑的是宅基地不同于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特殊用途—居住功能,征收补偿包括一般的土地补偿和地上房屋的补偿外,应当体现出对被征收宅基地使用权承载的居住权益的特殊安排。结合法律法规中关于宅基地所包含权益和归属主体的规定,宅基地的征收补偿,应当针对不同的权益主体给予不同的补偿。作为宅基地所有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获得剥离了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的一般土地价值的补偿费用,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农民个人,应当获得宅基地使用价值—居住功能的相应补偿或者安置,作为宅基地上房屋所有人的农民个人,应当获得地上房屋价值的相应补偿。
集体土地征收相对于国有土地征收来说要较为繁琐,不仅征收程序复杂,且拆迁问题又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再加上许多老百姓又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了解,法律意识比较的浅薄。因此,在遇到拆迁问题时,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有效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撰稿人:吕德祥
稿件类型:拆迁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