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补偿协议四个关键点,签字前要注意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10-09 09:49:29    

  俗话说:“行百里者半九十”,喻指做事情愈接近成功愈困难,因此更要努力、谨慎。这句话用来形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再合适不过。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是拆迁接近尾声的环节,同时也是重要环节之一,它决定着被拆迁人最终能获得多少补偿,将来能过怎样的生活。所以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前,这四个关键点还是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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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和谁签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根据上述条款规定,房屋征收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而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所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能是拆迁办,也可能是住建部门。如果有街道办、居委会、村委会、开发商等作为安置补偿协议的一方来签字盖章,一定要保持警惕!因为他们通常都不是合法的安置补偿协议主体,没有资格与被拆迁人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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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补偿标准

  从以上条例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能看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应明确写清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总起来讲,需要注意下面这些细节:

  (1)货币补偿的具体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2)产权置换房屋的位置,面积,户型及相应的标准。(3)区位补偿价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5)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的发放方式和发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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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约责任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明确双方违约的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在很多情况下,拆迁安置都是先拆迁、后安置。有的被拆迁人选择了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如果协议没写违约责任,拆迁方不按时交房,甚至是超期三年五载仍无法入住,这会对被拆迁人的生活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如果双方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可以极大程度降低拆迁方违约风险,一旦产生违约也便于追究责任、解决纠纷。

  四、原件留存

  正常程序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该是一式三份,拆迁双方各执一份,再存档一份。实际过程中,至少需要签订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拆迁方只能带走自己那份,被拆迁人手中应该持有一份。

  但有些地区的拆迁方会将协议原件拿走,这对被拆迁人来说存在极大风险,一旦出现补偿纠纷会非常被动。遇到这种情况,被拆迁人坚决不能妥协,一定要保留一份协议原件,并确保协议内容与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一致,不要相信口头约定和空白协议。

  最后提示,白纸黑字,落字难悔。如果拆迁方给出的补偿与被拆迁人心理预期差距过大,被拆迁人对补偿内容不满意的情况下,千万不要签字。签字就意味着对补偿认可,此后寻求救济会有很大难度。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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