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湖北拆迁补偿律师-征收方不履行拆迁安置补偿职责怎么办
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负有对被征收人竞相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那么,征收方不履行拆迁安置补偿职责怎么办?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湖北武汉于女士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她还没有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已经,房屋就被拆除。她多次与征收方协商,要求对她进行安置补偿,都未得到回应。提起行政诉讼后,又被裁定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因此,给予被征收人予以安置补偿系征收人应当依职权履行的法定职责。
一般情况下,只要行政机关存在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即持续负担作为义务,该作为义务不因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而消灭。特别是在行政相对人已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行申请时,行政机关更应及时有效履行。
《行政诉讼法》第4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但行政机关对其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不因行政相对人的履行申请而转变为依申请应履行的法定职责,此种情形并不适用《行政诉讼法》第47条所规定的起诉期限。
所以,本案于女士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诉求可以得到支持。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湖北拆迁补偿律师-征收方不履行拆迁安置补偿职责怎么办”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免费热线400-8787-666,联系律师后可见面详细咨询!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联系删
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谷楠